中国招标投标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成立于2005年9月10日,是经国务院批准、民政部注册登记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协会现有会员单位1880家,理事213家,常务理事80家,副会长13家,主要由从事招标投标及其相关的公共资源交易、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相关专家学者、从业人员组成。日常办事机构是秘书处,下设综合(人事)部、职业资格部、会员部、信用评价委员会办公室、咨询研究部、《招标采购管理》编辑部以及行政办公室等七个部门。为促进招标采购转型升级、公共资源交易整合规范和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发展,协会先后成立了招标代理机构专业委员会、公共资源交易分会和特许经营专业委员会。
协会始终坚持以"服务会员、服务行业、服务政府"为宗旨,以行业自律为灵魂,以制度建设为基础,以队伍建设为根本,充分发挥桥梁纽带和参谋助手作用,切实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近年来,协会围绕加强行业信用建设、推动规范标准建设、搭建交流培训平台、配合推进建立电子招投标制度、配合促进公共资源交易整合规范、配合推动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等方面深化服务,得到了会员、行业和政府的支持和肯定。
新时期,协会将继续在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等部门、以及全体会员和行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为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促进我国招标投标事业的健康发展而努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中国招标投标协会;英文名称:China Tendering & Bidding Association,英文缩写:CTBA。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由从事招标投标及其相关的公共资源交易、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相关专家学者、从业人员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坚持服务与自律管理相结合,促进招标投标行业自律。以为会员、行业和政府服务为根本,积极提供服务、反映诉求;受政府部门委托,协调招标投标工作,规范招标投标行为,为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促进我国招标投标事业的健康发展而努力。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单位实践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愿望和意见,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建议;
(二)组织开展调查研究,为政府制定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行业发展规划、改革方案等重大决策提供建议;
(三)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研究制定招标投标行规行约、技术标准规范、职业道德准则、业务统计规则和职业标准规范等,并组织实施;
(四)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做好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管理等工作;
(五)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招标投标信用评价。建立健全行业信用监管体制,完善行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培育行业诚信文化;
(六)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建立招标师制度,促进从业人员专业素质和业务技能的提高;
(七)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建设运营国家综合评标专家库,为招标投标工作提供服务;
(八)推进招标投标行业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推动建立国家电子招标公共服务平台;
(九)为会员、政府及有关单位提供招标投标政策法律、技术经济等方面的咨询;
(十)收集、提供国内外招标投标信息,根据有关规定,出版《招标采购管理》杂志及其他招标投标方面的出版物,运营“中国招标投标协会门户网站”及相关信息网络系统,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十一)开展职业继续教育、高等院校招标投标专业人才培养,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与招标投标活动相关的业务、管理培训活动,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业务水平;
(十二)经批准后,组织举办论坛和展览等招标投标业务及行业管理的经验交流活动;
(十三)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表彰、宣传全国招标投标优秀单位和先进工作者;
(十四)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助政府调查处理有关招标投标的投诉举报,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矛盾和纠纷;
(十五)加强与各地方招标投标协会工作协作,开展业务交流与合作,构建招标投标行业协会紧密型工作关系和一体化组织网络;
(十六)加强与国内外相关组织的联系,组织开展招标投标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七)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下列单位,可以申请为本会单位会员:
1、从事招标投标活动的企事业单位;
2、从事公共资源交易的管理机构和服务机构;
3、从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咨询服务机构;
4、从事上述相关领域的社会组织和研究机构。
单位会员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作为代表参加协会的活动。单位会员更换代表,须向本会书面报告,由本会秘书处确认。单位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时,其会员资格需进行相应变更或终止,应由本会秘书处审核,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二)个人会员。本会业务领域内的企业家、有造诣的专家学者及取得招标师证书的招标投标从业人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参加本会;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执行本会会员自律规定;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八)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并在本会网站公告。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并在本会网站公告。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法或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在本会网站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合并、分立和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决定顾问等荣誉、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本会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一)(二)(四)(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会长办公会。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决定召开,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会长办公会行使第十八条(一)、(六)、(九)、(十)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九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授权,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召集和主持会长会,研究决定重要事项;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提名副会长、秘书长,交理事会决定;提名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决定秘书处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制定秘书处内部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本会可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从事各项专业活动,承担本会交办的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6年1月14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