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首发于《招标采购管理》2024年第2期。
作者:庄晓瑞 贾 衡
作者单位:河南黄河河务局工程建设中心
编者按:
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容易成为水利工程招标过程中被忽视的一项内容。本文从招标投标情况报告的报告内容、提交时间两个方面,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中招标投标情况报告相关条款存在的问题进行讨论,并结合其他部委规章提出相应建议,为招标投标情况报告的提交工作提供有益参考。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五十三条明确,“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后,应当在15日之内按项目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但在日常工作中招标人及行政监督部门往往把主要的精力放在招标文件编制、开评标等招投标实质性工作中,加之《规定》中仅有一条关于招投标情况报告(以下简称情况报告)的条款,因此对招投标工作完成后提交情况报告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然而情况报告是工程招标过程中形成的唯一的总结性资料,是工程招标档案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情况报告的作用不仅是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了解招标投标情况的材料,还是事后相关工作人员了解项目招标投标情况、进行建设项目财务决算审计、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必须检查的内容。
虽然情况报告的相关条款在《规定》中仅有一条,但是却有四个相关要素,一是提交人;二是接收部门;三是报告内容;四是提交时间。以下重点对情况报告内容和提交时间进行分析。《规定》对情况报告的内容没有具体要求,而对情况报告的提交时间虽然有直接要求,即“……在确定中标人后,应当在15日之内……”,但并没有说明完成到什么程序才算是“确定中标人”。这使招标人在编制并提交情况报告时,需要首先明确情况报告的具体内容以及提交时间。
一
“确定中标人”之日的明确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由此可以确定招标人应在收到评标报告后进行中标候选人公示,再确定中标人并向其发出中标通知书。另外,结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中标通知书的格式:“你方……投标文件己被我方接受,并被确定为中标人”。招标人向中标人通知其中标的中标通知书,是招标人同意中标人投标文件的意思表示,系招标人的承诺,因此中标通知书是确定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凭证。所以应以公示中标候选人后的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作为确定中标人之日,即《规定》中的提交情况报告截止日期的起算日。
二
情况报告内容存在的问题
按照《规定》的要求,在确定中标人之后就要编制并提交情况报告,这是否意味着确定中标人之后招标投标工作就都完成了,或者只需要将确定中标人之前的招标投标情况编入报告?
在《规定》中,确定中标人之后还会有提交履约保函、签订合同等工作,以及发生中标无效的情形后可能需要重新招标或重新确定中标人的特殊情况发生。这些大多不会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加之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情况报告在公文流转上有较多的程序,需要消耗一定的时间,因此按照《规定》要求编制的情况报告无法包含确定中标人之后的招标投标情况。这会使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能完全掌握招标投标情况,并对后期审计、验收工作带来影响。
三
对情况报告内容要求的分析和建议
(一)《规定》中缺少对情况报告的内容要求
由于《规定》中缺少对情况报告的内容要求,为确定情况报告的具体内容,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以下简称《工程办法》)第六十五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以下简称《勘察设计办法》)第四十七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房建办法》)第四十四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路办法》)第五十五条和《招标代理服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第6.5.3.2条进行查询和对比,上述情况报告内容有一定差异。部委规章和《规范》中情况报告内容在形式上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仅包括招标投标情况;另一类是包括招标投标情况和相关文件材料两部分。
1.仅包括招标投标情况
仅包括招标投标情况的主要是《工程办法》和《勘察设计办法》。这两个办法对情况报告的要求虽然描述不一样,但内容基本一致,都是包括招标项目情况、招标文件情况、评标情况和中标情况。不同的是《勘察设计办法》在内容最后补充了“其他需说明的问题”这一兜底性要求。或许是从通用性的角度考虑,这两个办法都没有要求附相关文件材料。
2.包括招标投标情况和相关文件材料
《房建办法》《公路办法》和《规范》对情况报告的要求也是包括招标项目情况、招标文件情况、评标情况和中标情况等,区别在于《公路办法》和《规范》对相关文件材料要求的较少,只有招标文件或评标报告等;《房建办法》对相关文件材料要求的较多,包括了公告、报名、资格预审、招标和投标文件以及评标报告等。
上述4个部委规章和《规范》均从各自的角度对情况报告的内容提出了要求。但从情况报告的目的和作用上来说,笔者认为对情况报告的要求都不够全面。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缺少招标前期工作的内容,从招标程序上,需要审批或邀请招标的项目必须经过核准后才能启动招标工作,这是招标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二是缺少确定中标人后出现重新招标或重新确定中标人等特殊情况的内容,当出现此类情况时必须在情况报告中详细记录,以避免因报告内容不全而需要再次上报的情况;三是缺少部分相关文件材料,仅有招标文件或者评标报告是远远不够的,为全面反映招标投标情况,应包含招标投标过程中各环节所形成的材料。
(二)对情况报告内容的建议
要确定情况报告的内容,应明确情况报告的对象。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接收情况报告的是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但在决算审计、档案验收、竣工验收等过程中,或者一些其他原因需要了解项目的招标投标情况,相关工作人员也会对情况报告进行查看。因此,情况报告实际上需要面对多个对象,并不是提交给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后使命就结束了。
参考上述部委规章和《规范》情况报告的内容,结合情况报告需面对多个对象的实际,报告内容应尽量完整,这包括记录完整和附件完整。记录完整是指情况报告应能全面反映招标投标过程中每个环节的情况,包括招标项目基本情况、招标项目审批情况(如有)、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情况、招标文件编制情况、招标公告发布情况、开评标情况(含资格预审情况)、中标候选人公示情况、异议及投诉处理情况(如有)、中标结果、重新招标或重新确定中标人情况(如有)、合同签订情况、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附件完整是指情况报告的附件应是与其内容相对应的相关材料,包括招标项目审批材料(如有)、工程招标代理合同、招标文件、招标公告、开标记录表、评标报告(含资格审查报告)、中标候选人公示、异议及投诉处理材料、重新招标或重新确定中标人材料等。
四
情况报告提交时间的问题与建议
《规定》中未说明确定中标人后的工作以及发生特殊情况如何处理,只在第五十四条规定了“当确定的中标人拒绝签订合同时,招标人可与确定的候补中标人签订合同,并按项目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结合《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对比工程建设、水利、房建、公路等5个招标投标相关部委规章的相关规定,由表1可知,除《工程办法》对情况报告的起始时间要求表述为“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其他均为“确定中标人之日”。但前文已对此作过分析,“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与“确定中标人之日”应是相同的时间。
(一)情况报告与合同签订时限的矛盾
在合同签订时间的要求上,上述各部委规章与《规定》是一致的,均为“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也就是说,提交情况报告和签订合同的时限有十五日的差距,因此提交情况报告的时间很可能早于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时间。如果在提交情况报告后,出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所列举的情况或其他特殊事件时,就需要重新招标或重新确定中标人。这些情况是有必要记录在情况报告中的,但因情况报告已提交而无法记录。
为解决重新确定中标人等情况不在情况报告中的问题,《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了招标人与候补中标人签订合同后要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但未规定重新招标的情况。一方面,与其他专业的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相比,虽然《规定》提出了重新确定中标人情况下需要再次备案,但涵盖不够全面,实际工作中仍会出现问题。另一方面,即使全面的规定了重新招标或重新确定中标人情况下如何重新备案,依然会带来档案整理上的问题。当一份新的情况报告用来提交备案后,与原情况报告同时归档,使得档案数量增加,档案重复率提高,并且这两份报告里记录了不同的中标人,会给不了解情况的人员造成困扰。
(二)对情况报告提交时间的建议
为避免上述问题,招标投标工作全部完成后,情况报告应在一个合适的提交时间内仅进行一次提交。因为从确定中标人至合同正式签订,仍有一些招标投标工作或者特殊情况发生,所以合同的签订才能代表招标投标工作的正式完成。鉴于此,建议将合同签订之日作为提交情况报告截止日期的起算日,即招标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情况报告。
五
结语
《规定》对情况报告内容要求不够完善,导致情况报告可能无法完全反映招标投标的全过程情况,而情况报告的提交时间与实际情况也存在一定矛盾。情况报告作为水利工程招标过程中形成的唯一的总结性资料,需要招标人进一步明确报告内容和提交时间,并细致、严谨地完成编制和提交工作,使招标投标工作更加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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