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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6号令 解读 | 强化评标专家全周期管理
2024-10-186


来源:中国发展改革报社微信公众号  2024年10月18日13:05分

作者: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强化评标专家全周期管理

促进评标活动规范公平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解读之四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修订出台《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两个层面,对评标专家的选聘、抽取、管理以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共享、监督等进行了全方位修订,内容丰富、贴合实际,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尤其在强化评标专家全周期管理方面,进一步明确基本要求、教育培训、履职考核、风险防范、动态调整等内容,体现了“四个突出”,有利于进一步提升专家素质、规范评标行为、优化管理机制,对于保障评标活动公平公正、促进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持续向好具有重要意义。





突出标准认定,严格入库审查

关于评标专家入库选聘条件,《办法》将原来的5项修改增加至7项,把“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摆在首位,增加“熟练掌握电子化评标技能”“参加评标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等条件;同时列举了不得入选专家库的6种情形,包括“被开除公职”“受过刑事处罚”“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这对于评标专家的道德素质、业务水平、综合能力都提出了更高要求。

关于评标专家入库程序,《办法》将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调整为“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相结合”一种方式,即个人自愿申请入库的同时需要提交所在工作单位或退休前原单位的同意推荐意见,一方面有利于保障申请人所在单位的知情权,便于后续将评标专家履职情况与其自身职务晋升、职称评审相关联;另一方面,能够有效落实第一道审核关,由所在单位核实申请人基本信息、职称资格等真实性、有效性。

关于评标专家入库审核,《办法》明确在对申请人或被推荐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基础上,将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可以进行必要的招标投标业务和法律知识培训”修改为“应当组织测试或者评估”,以确认拟入库专家熟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具备参加评标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熟练掌握电子化评标技能。





突出教育培训,提升整体素质

评标专家的能力和水平是保证评标工作公平公正的重要基础,持续性、系统性、专业性的教育培训对于提升评标专家整体素质尤为必要。《办法》明确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承担评标专家教育培训职责,并提出“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应当加强对评标专家的教育培训,每年组织招标投标有关专业知识、法律法规和电子化评标技能等方面培训,并开展廉洁教育”。

从实施主体上看,明确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负责组织教育培训,由专家库组建单位根据评标专家履职状况、存在问题和短板弱项,有针对性地制定培训计划和培训内容,构建多层次全方位的培训体系,提升教育培训的系统化和实效性。

从教育培训内容上看,一是招标投标有关专业知识、法律法规培训,帮助评标专家及时掌握最新法律法规制度文件,提升评标质量;二是电子化评标技能培训,帮助评标专家提升评标效率,保障评标活动高效有序开展;三是廉洁教育,强化评标专家廉洁自律意识,提高拒腐防变能力。

从教育培训频次和方式上看,每年组织教育培训,基本能够保障评标专家持续更新知识储备和技能,不断满足新设备、新技术的评标要求;结合教育培训开展专项测试,有助于提升专家参与教育培训的积极性主动性,检验教育培训成效。





突出风险防范,规范专家履职

评标活动是招标投标交易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对于择优选择满足招标项目各项要求的中标者具有关键作用。也正因如此,评标专家手中的裁量权极易成为利益寻租的“围猎场”。为防范评标专家道德失守、履职不公等问题,《办法》提出了针对性措施。

一是强调评标专家权利保障。一方面,保障评标专家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另一方面,保障评标专家能够获得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评标工作价值的劳务报酬,健全相应的支付机制,维护评标专家合法权益。

二是压实评标专家主体责任。实行评标专家对评标行为终身负责制,不因退休或解聘等免予追责。完善履职考核和履职风险评估,将响应抽取参加评标情况、遵守评标工作纪律和评标现场秩序情况、评标客观公正情况、参加教育培训情况等内容纳入考核体系,并明确评标专家所在单位可以将其参加评标情况作为职务晋升、职称评审的参考,有利于推动正向激励和反向约束,规范评标专家履职行为。

三是探索运用信息技术手段防范履职风险。一方面,通过强化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保障评标专家信息存储和使用的安全性、评标活动的规范性。建立完善评标专家电子化档案,记录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情况和履职考核情况等,确保全程电子化留痕、可追溯。另一方面,建立健全远程异地评标机制,推动优质专家资源共享,进一步减少人为因素干扰。





突出动态管理,畅通退出机制

《办法》优化原有管理模式,强化评标专家动态管理,有利于形成评标专家库“有进有出、能进能退”的良性机制。

一是实施聘期制管理,明确评标专家聘期一般为3到5年,聘期届满自动解除聘任关系;评标专家可在聘期届满前提出续聘申请,但需按照入库标准进行审核。

二是可以自愿退出,由评标专家书面提出自愿退出申请,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收到申请后停止抽取该评标专家参加评标,并在10日内与其解除聘任关系,并调整出库。

三是强调动态调整,对于不再符合入库基本标准、入库具体标准或是存在不得入库情形的评标专家,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应在发现有关情形后30日内与其解除聘任关系,将其调整出库,并通报入库推荐单位。

下一步,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将对照《办法》各项要求,认真做好宣传贯彻落实工作,抓紧修订《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管理细则》,加强专家入库、在库、出库等全过程管理;推进远程异地评标常态化规范化,实现全省范围内以及跨省评标专家资源共享,努力解决评标专家“熟面孔”、专家资源不足等问题,切实提升评标质量;积极探索智慧见证和智慧监管,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增强评标专家库管理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规范做好评标专家现场行为和履职情况的记录、监测、评价工作,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精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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