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执行国标 规范非招标方式采购
助力企业采购管理高质量发展
作者:鞍钢招标有限公司 邹朝霞
一
《指导意见》主要原则与国标特色一致
《指导意见》提出了四大基本原则:坚持依法合规,切实规范中央企业采购行为;坚持公开公正,平等对待各市场参与主体;坚持竞争择优,充分激活市场竞争;坚持协同高效,推动供应链上下游协作。其中依法合规具体是指招标采购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配套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非招标采购按照《指导意见》规定的非招标方式和管控要点实施。
国标的特色和亮点是对非招标采购方式各类交易主体提出规范要求,强调采购交易信息公开要求,明确采购交易竞争性要求,接受采购监督管理要求,引导数字智能技术应用,规范框架协议采购实施要求。其中对各类交易主体的规范要求是指对各方交易主体及其实施交易过程提出相关要求,在规范采购人行为的基础上,将规范主体范围扩大至供应商、评审专家与评审专家库、电子采购交易网络运营机构等相关主体,进一步凸显标准的核心及其基础性、公正性;采购交易信息公开的要求是指相关制度公开、采购信息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违规供应商处理公开、救济制度及渠道公开,以公开促公平,做到操作公平、标准公平、机会公平,通过依法依规设立评审办法、遵守评审纪律和程序、接受监督,保障各方交易主体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采购交易的竞争性要求是指为弥补非招标采购方式竞争程度偏弱的不足,保障并促进竞争,国标对非招标采购方式通过规定供应商淘汰比例、参与竞争供应商的数量等提出了基本竞争原则,保证非招标方式采购交易具有充分竞争性,并能有效防范采购风险。
二
非招标方式采购交易内涵一致
1.非招标方式采购名称一致
《指导意见》是国家首次对非招标方式采购进行统一规范的规范性文件,明确了招标之外的4种采购方式,即询比采购、谈判采购、竞价采购和直接采购,与国标中的非招标方式采购名称完全一致。
2.非招标方式采购定义、适用范围及内涵一致
《指导意见》中每种非招标采购方式的特点、竞争性要求、采购标的物的要求均与国标一致。在《指导意见》中,对直接采购适用情形描述非常具体,更具有操作性。
3.对非招标方式采购交易更具实用性与适用性
国标与《指导意见》不只是内涵一致,更对企业尤其是国(央)企采购具有很强的实践指导性。国标聚焦企业采购实际,吸收了行业团体标准《非招标方式采购代理服务规范》5年实践成果,借鉴了业内普遍认可的采购交易和服务惯例,广泛征求和吸收相关意见建议,以“交易行为”为核心,向供需两端交易主体延伸,实现了交易流程全覆盖。
除了四种非招标采购方式外,国标还包括五种采购组织形式,即战略采购、集中采购、框架协议采购、电子商城采购和分散采购,全面引导和推进国(央)企采购管理专业化、精细化、系统化和规范化,具有很强的实用性与适用性,有利于助力实现国(央)企采购管理双重属性的多元化价值需求目标。
三
国标助力央企更好贯彻落实《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和竞争力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数字化转型工作》的相关要求,近年来,国(央)企加快了数字化转型和高质量发展步伐,电子化采购已成为推进采购与供应链数字化转型的重要内容。国标结合国(央)企采购交易管理制度及实践经验,制定了电子采购技术规范和数据规范基本规则,对包括采购人、供应商、评审专家与评审专家库、电子采购交易网络运营机构等在内的各方交易主体在实施电子采购交易过程中的程序和行为作出进一步优化和规范,覆盖了企业采购交易活动的实施场景,符合行业采购与供应链数字化转型发展和企业采购管理创新发展的需要,对于促进采购与供应链有机融合、进一步规范电子采购交易活动等具有前瞻性和引导性。
《指导意见》明确,“中央企业应当按照程序并依照国家有关标准制定采购计划、编制采购文件、发出采购公告或邀请书、发送采购文件、组织采购评审、确定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各中央企业要按照本指导意见要求,参考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抓紧制定或修订采购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在《指导意见》的贯彻实施方面,各央企可按照国标,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并完善采购管理制度,从强化采购寻源和供应商管理、完善采购执行和评审机制、推动采购活动公开透明、提升采购数智化水平、加大集中采购力度、发挥采购对科技创新的支撑作用、鼓励更好履行社会责任等7个方面组织实施,贯彻落实好《指导意见》,助力企业采购管理高质量发展。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