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分别通报一批招标投标领域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住房城乡建设部通报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类型: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水利部通报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类型:围标串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中标人转包、违法分包,评标专家“靠标吃标”、不公正履职,违规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类型:串通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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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
为强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执法监督,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效震慑,现选取3类5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典型违法案例予以通报。
案件类型一:投标人串通投标
案例1:2025年6月,四川盛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联合体单位:瑞庆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和甘肃民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联合体单位:明图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在某项目(合同金额9114.86万元)投标中,两家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为同一人,经查存在串通投标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2026年2月,甘肃省白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四川盛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其联合体单位瑞庆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甘肃民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及其联合体单位明图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分别罚款45.57万元,对上述2家联合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共罚款4.56万元。
案例2:2025年6月,安康双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博晟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钰铭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陕西五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某项目(合同金额611.91万元)投标中,编制投标文件机器码一致,经查存在串通投标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2025年12月,陕西省安康市岚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安康双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博晟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钰铭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陕西五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别罚款3.06万元,对上述4家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等8人共罚款1.2万元。
案件类型二: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案例3:2026年5月,陕西宏泰博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某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合同金额1128.61万元)投标中,提供伪造的关键岗位人员社保缴纳证明材料,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2026年6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陕西宏泰博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分别罚款7.9万元和0.55万元。
案例4:2025年10月,永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某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合同金额1241.22万元)投标中,提供虚假的项目业绩,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2026年3月,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永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分别罚款6.21万元和0.31万元。
案件类型三:招标代理机构参与串通投标
案例5:2024年11月,云南铭旭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某项目(合同金额850.81万元)的招标代理机构,按招标人的要求,帮助特定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审核投标文件,评标前又将拟中标人名称告知评标委员会内的业主代表,存在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二十七条规定,2025年12月,云南省红河州石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云南铭旭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分别罚款8.2万元和0.52万元。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各方主体要深刻吸取典型违法案例的教训,以案为鉴,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守合规底线,践行行业自律,共同营造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
水利部
为进一步规范水利行业招标投标市场秩序,发挥典型案例警示震慑作用,推动以案促改、以案促治,现选取一批水利行业招标投标领域违法违规典型案例予以通报。
一、投标人围标串标扰乱招标投标市场秩序
此类问题主要表现为投标人通过操控多家企业集中投标、统一报价、协同控价等方式实施围标串标,恶意操控评标基准价与中标结果。
案例1:浙江省某流域综合治理项目多家企业串通投标案
2025年11月,浙江省招标投标智慧监管监督系统发出预警,湖南3家企业、江西1家企业和云南1家企业在某流域综合治理项目中投标异常。经查,5家企业的投标文件文档属性中的作者信息一致,商务标建筑工程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的项目单价一致率达90%,投标文件制作IP地址、投标文件预留手机号码归属地均一致,存在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文件内容异常一致等串通投标情形。该项目中标金额为5636.96万元,5家企业均未中标,无违法所得。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2026年1月,执法部门依法对湖南3家企业、云南1家企业处以罚款28.1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等处以罚款1.4万元;对江西1家企业处以罚款45万元,取消1年内参加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对有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等处以罚款3.6万元。
案例2: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某综合治理生态修复项目串通投标案
2024年3月,江西省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招标人会昌县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串通投标,中标会昌县某综合治理生态修复项目,中标金额9275.69万元。经查,该公司投标文件中部分横面设计图、总平面图、平面设计图、工程数量表与未公开发布的初步设计文件内容完全一致,上述内容均为招标人违规提供。2026年3月,会昌县水利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江西省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处以罚款55.65万元,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某某处以罚款3.33万元。2026年5月,会昌县水利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会昌县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处以罚款2万元。
二、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此类问题主要表现为投标人通过伪造证书、虚构业绩、篡改材料等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投标资格和中标结果。
案例3:贵州省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提供虚假劳动关系证明资料骗取中标案
2024年2月,贵州省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标印江县3个中小河流治理和3个山洪沟防洪治理项目,中标金额合计1.39亿元。经查,该公司伪造印江县社会保障事业局基金征缴专用章,编造80余名人员的社保缴费单,作为证明劳动关系的投标资料。2024年11月,印江县公安局对该公司法人吴某作出行政拘留13日、罚款800元的行政处罚,对经营部负责人李某作出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2025年12月,铜仁市水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和《贵州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等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138.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318.6万元;对公司负责人吴某、直接负责人员李某分别处以罚款13.8万元,取消该公司1年内参加铜仁市水利工程项目投标资格。
案例4:云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中标案
2024年3月,云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虚假的法定代表人、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备案登记表等资料,中标云南省富宁县某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中标金额5080.45万元。2025年3月,文山州水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25.4万元,对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某处以罚款1.2万元,同时将两位评标专家(业主代表)评标打分异常的线索移交文山州纪委监委,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并留置两人。富宁县公安局对涉嫌串通投标的企业和人员立案侦办,目前已起诉涉案人员6人。
三、中标人转包、违法分包工程项目
此类问题主要表现为中标人违反规定,将全部工程直接转包或支解后变相转包、向无资质单位分包、分包主体工程、擅自分包及分包后再分包等情形。
案例5:四川省汉源县某山洪沟治理项目转包案
2024年2月,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四川省汉源县某山洪沟治理项目施工标段,中标金额747.8万元。2025年4月,汉源县水利局在检查巡查中发现,该公司涉嫌以签订内部承包协议,将中标项目转包给安某某实施。经调查核实,2025年9月22日,汉源县水利局依法对该公司处以中标金额0.57%的罚款,共计4.2万元,没收项目管理费14.9万元;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杨某处以罚款0.21万元。
案例6:青岛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违法分包贵州某水库工程案
2024年6月7日,青岛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标黔东南州某水库工程“三通一平”及导流隧洞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经查,该公司在合同中未约定,又未经项目法人贵州水投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将水库“三通一平”和导流隧洞的土石方开挖、道路、水保及环保工程分包给贵州某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将闸门制作及安装工程分包给贵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价款合计为831.1万元,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2025年5月13日,贵州省水利厅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第六十二条等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75.5万元;对该公司贵州区域负责人、项目经理分别处以罚款0.28万元,并将有关行政处罚信息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公示。
四、评标专家“靠标吃标”、不公正履职
此类问题主要表现为评标专家、招标人代表背离独立、公正、客观评审原则,接受利益输送,发表倾向性评审意见、操控评分结果,串通投标人干预中标结果。
案例7: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某治理工程项目多名评标专家不公正履职案
2018年2月,在七台河市新兴区某城区段治理工程项目标前阶段,黑龙江省某市水利专家张某某接受投标人黑龙江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请托,帮助其中标。2018年3月,该项目开标,张某某被抽选为评标专家。评标期间,张某某为该公司的投标文件打高分,并在该公司中标后收受好处费36.9万元;评标专家范某某、杨某某、郭某某、戴某某为该公司投标文件打高分,并收受评标劳务报酬以外的财物,上述行为违反《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其余4人分别受到党内警告、记过等处分。七台河市水务局依法取消张某某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水利行业评标专家资格,并对范某某、杨某某、郭某某、戴某某等4人作出1年内禁止参加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评标活动的处罚。
五、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此类问题主要表现为领导干部利用职务职权、岗位影响,违规干预、插手水利项目招标投标流程,为特定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
案例8:广西北海市某县水利局罗某某违规插手干预水利项目招标投标案
2000年至202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某县水利局原水利工程管理股负责人罗某某,利用担任县水利局海河堤工程管理站干部、副站长,水利工程管理站站长,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站站长,工程管理股负责人等职务上的便利,违规插手干预防洪治理工程、乡镇供水增容工程勘察设计、专项质量抽样检测服务等多个项目,在项目发包、招标投标等环节,为管理服务对象承揽工程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等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100万元。2025年7月,罗某某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涉嫌职务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6年3月,罗某某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
案例9:山东省某市水务局原三级调研员慕某某违规插手干预水利项目招标投标案
2010年9月至2023年9月,慕某某利用担任山东省某市水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某地区引黄调水工程建设管理处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向投标人透露招标工程项目关键参数、指导制作投标文件,向招标代理机构“打招呼”等方式,违规帮助企业中标南水北调某市配套工程项目、某饮水安全工程项目、某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项目,非法收受财物共计313万元。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2024年10月,慕某某受到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调整其享受的退休待遇,2024年12月,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水利行业招标投标各方主体要以案为鉴、引以为戒,切实从典型案例中汲取教训。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针对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加强行业督导,深化项目核查,健全制度机制,打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
北京高院
一、借用资质、串通报价进行围标构成串通投标罪——被告人张某等人串通投标案
【基本案情】
2021年至2024年间,被告人张某伙同于某,借用胡某某实际控制的北京某某公司经营资质,为使该公司中标A镇、B镇、C镇招标的保安服务项目,三人经预谋后,借用多个公司资质参与项目投标,统一确定投标报价、统一安排人员以各公司名义进行投标,以此方式中标项目5个,金额共计人民币4800余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胡某某、于某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以串通投标罪分别判处张某、胡某某、于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借用资质围标型串通投标犯罪。部分企业在参与招投标过程中无视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排斥其他竞争者,损害招标人及其他投标人合法利益,破坏市场竞争秩序。本案中,被告人与他人串通,借用多家公司资质参与投标,形成多个“投标主体”参与同一项目投标,实质上系同一控制下的虚假竞争,以统一确定投标报价、统一安排人员分别投标的方式进行围标,兼具“借用资质型”与“串通报价型”串通投标的叠加特征。本案明确了借用资质型围标中“投标主体”的实质认定标准,即不以形式上的投标人数量为准,而以是否存在真实独立竞争为判断依据。人民法院依法惩处在招标采购中借用资质、串通报价的围标行为,有力维护公共利益和市场公平,以司法助推营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的招投标市场环境,同时对参与招投标的市场主体起到警示作用,引导企业依法合规经营。
二、多次参与陪标构成串通投标罪——被告人管某、赵某串通投标案
【基本案情】
2023年至2025年期间,被告人管某、赵某与黄某(另案处理)合谋,在甲医院、乙医院、丙医学中心等医疗器械招投标活动中,使用二人实际控制的多家公司,通过串通投标报价的方式,多次帮助黄某参与投标的某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等公司中标。其中管某参与4次,项目共计中标金额为人民币900余万元;赵某参与6次,项目共计中标金额为人民币1600余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管某、赵某与他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情节严重的行为,既侵害了正常的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也侵害了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已构成串通投标罪,且系共同犯罪。管某、赵某利用各自实际控制的企业作为陪标人,属于串通投标犯罪行为的必要共犯,且在涉案共同犯罪中并非起辅助或者次要作用。法院根据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认罪认罚等情节,以串通投标罪分别判处管某、赵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惩治陪标行为的案例。串通投标犯罪属于典型的必要共同犯罪,陪标行为人与中标行为人互为依存、缺一不可。本案中,管某、赵某在近三年时间内,利用实际控制的企业,多次、持续参与医疗器械领域的陪标活动,参与项目数量多、帮助中标金额大,二人的陪标行为对串通投标活动的完成起到实质推动作用,系犯罪链条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本案区分了“一次性帮助”与“职业化陪标”的界限,明确后者不应仅以辅助角色评价,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院结合行为人参与陪标的次数、参与程度、所起的作用等综合认定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在量刑时充分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既彰显了从严惩治串通投标犯罪的坚定决心,也为准确区分共同犯罪中各行为人的罪责、实现精准量刑提供了实践指引。
三、招标代理人协助串通投标独立构成犯罪——被告人金某、周某串通投标案
【基本案情】
2020年至2021年,王某与范某某(均另案处理)串通,事先约定由王某实际控制的公司中标并承接多个项目。范某某通过下属向涉案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员工被告人金某、周某分别下达指示,要求确保王某关联公司中标。金某、周某分别依照指示与王某方人员对接,通过事先约定中标公司、帮助联系陪标公司、在投标书中确立价格优势等方式,使王某实控的三家公司分别中标前述涉案项目,中标项目金额共计人民币5000余万元、2000余万元。事后,中标公司分别向金某、周某所在机构支付代理服务费共计人民币20余万元、6万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金某、周某作为招标代理人,在招标活动中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公民的合法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法院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以串通投标罪对金某、周某定罪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招标代理人可以独立成为串通投标罪的犯罪主体。司法实践中,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常被视为“中间环节”,但其在招投标程序中掌握编制文件、组织评标等关键权限,若违背职业操守与他人合谋,将对公平竞争秩序造成严重破坏。本案中,二名被告人受他人指示后积极协助串通投标,构成共犯,应承担刑事责任。法院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综合全案情节对二被告人判处缓刑。依法准确追究招标代理人刑事责任,有助于督促招投标中介服务机构坚守职业底线,从源头上防范串通投标行为的发生。
四、投标公司系统性串通投标实行“双罚制”——被告单位甲公司、被告人李某某等串通投标案
【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甲公司系某建设工程公司。2018年间,为承揽某医院迁建一期工程,经被告人李某某、韩某某决议,伙同陈某某等人联系多家建设工程公司参与围标、串通投标报价;联系该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负责人肖某某为中标项目提供帮助;联系评标专家廖某为各围标公司通过资格预审提供帮助。后甲公司以中标金额人民币4亿余元取得该项目。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甲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李某某、韩某某,在招投标过程中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并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合法利益,情节严重,均构成串通投标罪。法院以串通投标罪判处甲公司罚金;以串通投标罪判处李某某、韩某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甲公司、李某某、韩某某实施的其他犯罪行为依法予以惩处并数罪并罚。2015年至2019年间,李某某在担任甲公司经理期间,在多项工程项目招标前,与他人相互串通,预先内定甲公司为工程中标人,通过提前获得招标文件内容、甲方代表专家予以配合等方式,使甲公司中标多项施工工程,中标金额共计人民币20亿余元。(甲公司、李某某、韩某某还实施了其他犯罪行为,略)。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甲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李某某、韩某某,在招投标过程中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并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合法利益,情节严重,均构成串通投标罪。法院以串通投标罪判处甲公司罚金;以串通投标罪判处李某某、韩某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甲公司、李某某、韩某某实施的其他犯罪行为依法予以惩处并数罪并罚。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单位串通投标犯罪。本案被告单位及主管人员内外勾结,不仅联系陪标公司围标,还渗透至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环节,严重破坏招投标程序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本案明确了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标准,以及“双罚制”的适用规则。法院依法对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既追究单位的罚金刑,又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体现了对建工领域系统性串通投标行为的全链条严惩力度,为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秩序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五、国家工作人员串通投标与受贿犯罪数罪并罚——被告人常某某串通投标案
【基本案情】
2020年至2023年,被告人常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在代表单位开展相关项目招投标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与投标人林某某等透露内部消息、修改技术参数、串通投标单位等方式,并采取行受贿等非法手段串通投标,中标项目金额共计人民币7亿余元。
另,2021年至2024年2月,常某某利用担任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中标承揽单位相关项目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林某某等人给予的钱款共计人民币700余万元。(常某某还实施了行贿、洗钱行为,略)。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款,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构成受贿罪;其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和其他投标人的合法利益,情节严重,构成串通投标罪;依法应予数罪处罚。法院以串通投标罪判处常某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常某某实施的其他犯罪行为依法予以惩处并数罪并罚,并追缴全部违法所得。
【典型意义】
本案系国家工作人员“串通投标与职务犯罪交织”案件。招标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投标人贿赂,并为后者量身定制招标条件、泄露内部信息,属于典型的权钱交易型串通投标,犯罪手段隐蔽、危害程度深重。本案明确了串通投标罪与受贿罪竞合时的数罪并罚规则。法院依法以受贿罪和串通投标罪数罪并罚,追缴全部违法所得,准确全面评价犯罪事实,彻底切断犯罪利益链条,充分体现了对招投标领域腐败行为“零容忍”的司法态度。依法惩治串通投标犯罪,既是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的必然要求,也是遏制权力寻租、铲除腐败土壤的重要切入点。
来源: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网站,京法网事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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