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近日,陕西省财政厅通报5起政府采购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类型:违规废标、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串通投标、超标准收取评审报酬、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
以下为相关报道↓↓↓
陕西省
案例一:采购人及代理机构违规废标案
供应商 A 参与某项目,后因该项目废标依法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受理后,财政部门查明,项目于 6 月 1 日完成评审并产生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成员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了中标候选人。6 月 10 日,项目发布结果公告,载明的废标理由为“其他情形”。调查时,代理机构陈述,废标系因其收到举报后认为“招标文件未全面明确样品制作标准和要求,样品评审标准未与样品要求一一对应,样品评审标准存在细节疏漏”,经采购人确认后随即发布废标公告。财政部门认为,招标文件已明确制造工艺、材料质量等评审指标(样品分值 11 分),未违反相关规定,且评标委员会已完成评审、合格供应商满足竞争要求。采购人及代理机构仅以“其他情形”废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法定废标事由。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财政部门认定废标无效,责令采购人及代理机构按照本项目评标报告及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案例二: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供应商 A 公司参与某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并中标。财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招标文件将同类业绩作为评审因素,要求投标人提供合同相关佐证证明。A 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与某机关服务中心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并将其作为同类业绩佐证证明。经向合同当事人某机关服务中心函询核实,该中心回函称未与 A 公司签署上述合同,且单位账户均不存在与该合同相关的资金支出。财政部门认为,A 公司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财政部门对 A 公司予以相应处罚,并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 2 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案例三:供应商串通投标
供应商 A、B 公司共同参加某货物类政府采购项目。财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两家供应商的投标代理人 2023 年 7 月份养老保险缴费单位一致,均为 C 公司。经向 A、B 公司调查,其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财政部门认为,该情形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三十七条第(二)项“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之规定,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财政部门对 A、B 两家供应商予以相应处罚,并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 1 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案例四:评审专家超标准收取评审报酬
5 名评审专家参与某货物类采购项目评审活动。财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本项目评审专家到场时间应为 2024 年 6 月 19日 14 时 00 分,评审报告完成并签字的时间为 2024 年 6 月 19 日17 时 23 分,按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劳务报酬标准》(陕财办采资〔2017〕153 号)要求,本项目劳务报酬应为 400 元,但 5 名评审专家在本项目中实际收取劳务报酬均为 500 元。财政部门认为,上述评审专家实际收取劳务报酬高于按规定应得的400 元,属于违规行为。
依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劳务报酬标准》(陕财办采资〔2017〕153 号)第三条,责令上述 5 名专家退还多收取的劳务报酬。
案例五:采购代理机构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
供应商 A 参与某政府采购项目并中标。财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供应商 A 于 2025 年 7 月 9 日签订采购合同,采购代理依据招标文件收取供应商A 投标保证金,但退还时间为 2025 年7 月 22 日。财政部门认为,采购代理机构退还保证金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的规定,损害供应商 A 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对该采购代理机构作出责令整改的处理。
上述典型案例,暴露出部分政府采购参与主体诚信意识淡薄、法纪观念不强、内部管理不严等突出问题。各政府采购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要以案为鉴,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各级财政部门将持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坚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切实维护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市场秩序,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来源:陕西省政府采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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