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近日,河南、安徽两省分别通报一批招标投标领域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河南省住建厅通报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类型:串通投标、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违法评标、伪造企业印章投标、未依法进行招标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通报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类型: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承包人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违法转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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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住建厅
为严厉整治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打击招标投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现公布一批查处的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案例一:违规串通投标
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枣林街道办事处2024年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第四标段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招标投标数字化监管系统监测识别到河南中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铭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两家投标企业的电子投标文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文件制作机器码、文件创建标识码、造价软件锁号、软件加密锁使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多项核心身份标识信息完全一致。
示范区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立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两家公司多项关键制作信息完全重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法定串通投标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示范区行政执法部门对两家涉案公司相互串通投标,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分别作出行政罚款。
案例二: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2026年6月9日,新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招标投标监管中发现,封丘县人民医院新院址一期建设项目五大中心楼、综合病房楼东、西楼建设项目,工程总建筑面积3.09万平方米,预算金额0.88亿元。招标文件投标人资质要求为“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存在对投标企业资质要求过高,不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关于企业资质承揽范围的相关规定,涉嫌排斥潜在投标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项目所在地行政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对招标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案例三:评标专家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濮阳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招标投标事后监管中发现,2025年8月12日该区域濮阳龙丰纸业有限公司源网荷储风力发电项目在招标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杨某、朱某、詹某等7名评标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存在以下不客观评标问题:
1.违规否决投标。“A工程有限公司”被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理由是“未提供有效的承修、承装、承试证书”。经监督部门复核,该投标人投标文件中实际附有证明材料,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决定,属于明显评审错误。
2.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汇总报告显示,“B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履约担保承诺项得4分”。经监督部门复核,未发现其投标文件中有“履约担保承诺”相关内容,该项评分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打分。
3.评分标准执行不统一。在企业业绩评审环节,评标委员会对不同投标人的业绩评审存在评分不一致情况,未能做到客观、公正评审,违反了评标活动应当遵循的公平原则。
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对上述杨某、朱某、詹某等7名评标专家依法作出处理。
案例四:伪造企业印章投标
2026年1月12日,河南省人工影响天气水资源保障工程商丘建设项目在招标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在评标报告中认定:A公司与B公司委托同一家造价咨询公司,涉嫌串标。
经监督部门调查核实认定,A公司委托晨旭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编制投标预算文件;晨旭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另一名员工王某在未取得公司正式授权的情况下,从以往项目PDF预算文件中复制粘贴公司印章图片,擅自为同一招标项目投标企业B公司编制投标预算文件。
依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有关规定,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此案件移交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条第三项、第五项之规定,对王某以伪造企业印章违法处行政拘留。
案例五:未依法进行招标
2026年1月4日,鹤壁市鹤山区独立工矿区住宅及街道修复改造项目(一期)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2026年1月5日至8日公示中标候选人;1月9日完成定标;1月12日至15日公示中标结果期间,监督部门接到群众投诉并核实,该项目部分分项工程已开工建设,存在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先建后补招标手续的违法行为。鹤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停止本项目招标活动,认定招标无效,应当重新招标,违法线索移交属地行政执法部门做出处理。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案例一: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案
基本案情:2025年8月,怀远县交通运输局接移交线索,反映怀远县某公路升级改造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A公司与B公司在编制工程造价文件中使用了统一锁号的造价锁,两家投标人的造价锁编码完全一致。经查实,A公司与B公司在编制工程造价文件中使用了同一锁号的造价锁,存在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行为。
处理结果:A公司、B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怀远县交通运输局依法对A公司、B公司各处以人民币38329.15元罚款,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二:投标人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案
基本案情:2025年6月,砀山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举报线索,反映A公司在砀山县2025年某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及提质改造工程项目投标中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经查,A公司在投标文件中签署的信用承诺函与实际情况不符,存在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
处理结果:A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的规定,结合《安徽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25年6月24日,砀山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法对A公司处以人民币1421.35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人民币71.06元罚款。
案例三: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案
基本案情:2025年4月,石台县交通运输局根据移交线索,对石台县某公路工程项目投标事项开展调查。经查,A公司为拓展安徽市场业务,与中介人李某签订承包合同,允许李某以其公司名义在安徽建设市场投标、承揽工程。2022年12月,石台县某公路工程项目投标期间,实际投标人徐某通过中介人李某,以A公司名义参与该项目投标;李某向A公司支付案涉项目资质借用费用800元。
处理结果:A公司的行为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结合《安徽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石台县交通运输局依法对A公司处以人民币118410.18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8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案例四:承包人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案
基本案情:2025年12月,池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根据移送案件线索,对某航道整治工程02标段分包事项开展调查。经查,A公司将该标段航道疏浚土方工程分包给B公司,双方签订分包合同时,B公司未取得相应等级的航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处理结果:B公司的行为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结合《安徽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26年4月27日,池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法对B公司处以人民币315402.4元罚款。
案例五:承包人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案
基本案情:2025年4月15日,安庆市公路管理服务中心将某改建工程02标施工单位A公司涉嫌转包违法行为的线索及相关资料移交安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经调查,A公司存在将其中标合同价25340.5698万元的全部施工内容转包给其全资子公司B公司实施。执法人员同步调取劳务协作合同、补充协议及汇款发票,钢材、水泥、砂石料、外加剂等主要材料买卖合同,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变更文件及社保,证实案涉项目实施过程中由B公司派驻主要人员进行项目管理、采购材料、组织施工生产、进行工程结算,负责项目具体实施,构成实质性转包。
处理结果:A公司的行为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结合《安徽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安庆市交通运输局最终依法对A公司处以人民币1172112.95元罚款。
来源:河南省住建厅、安徽省交通运输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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