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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 | 农业农村部,吉林省住建厅分别通报招标投标领域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2026-07-0913


编者按:

近日,农业农村部,吉林省住建厅分别通报一批招标投标领域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农业农村部通报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类型: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串通投标、违法转包


吉林省住建厅通报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类型:弄虚作假投标、串通投标、违法分包


以下为相关报道↓↓↓



农业农村部





为加强农业农村领域有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业监督,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效震慑,现选取3类4件招标投标典型违法案例予以通报。


案件类型一: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2023年8月,贵州某水电维护有限公司在贵州省金沙县某村2023年美丽新村建设项目投标中,提供伪造的《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规定,金沙县农业农村局对贵州某水电维护有限公司处以罚款33240元,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另案处理。


案件类型二:投标人串通投标

2022年9月,刘某华、任某凡等人通过下线组织、收集企业资源,先后联系600余家公司参与围标江西省万安县2022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非法中标17个标段。中标后,相关人员将中标标段以中标金额约12%的价格转卖他人,非法从中牟取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串通投标罪相关规定,2025年1月,万安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刘某华等12人因犯串通投标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3个月至拘役4个月不等刑罚,并处5万元至50万元不等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对17家单位没收中标价的3%、非法借用资质获利的违法所得,并按中标金额的5‰进行处罚,总计罚没9507779元。


2023年9月,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2023年四川省岳池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投标过程中,联合多家企业统一报价,分工操纵投标价格,严重破坏招投标公平竞争秩序,存在串通投标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岳池县农业农村局对上述两家公司各处以罚款170650元,对公司相关责任人分别处以罚款12798元。



案件类型三:中标人违法转包

2023年10月,重庆市垫江县某建筑有限公司以1.99亿元中标垫江县2023年丘陵山区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示范项目。2023年11月,该公司通过竞争性比选,将项目拆分转包给某地质科技创新研究院有限公司和6个乡镇实施,并在与该地质科技创新研究院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约定收取6%的管理费,转包合同金额合计15633.95万元,存在违法转包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和《重庆市招标投标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其适用规则》相关规定,垫江县农业农村委对垫江县某建筑有限公司处以罚款1094376元。



吉林省住建厅





全省房屋市政工程违法违规案例

(2026年第一批)



案例一:2026年3月,长春市执法监督部门在对长春市某建设工程招标活动的日常监督工作中发现,3家施工企业在该项目投标中提供项目管理人员无在建虚假承诺,存在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投标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分别对上述3家企业处罚款81.74万元,对3家企业4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分别处罚款4.08万元,共计罚款257.46万元。


案例二:2024年7月,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在吉林市船营区2024年某监理项目(合同额为182.0万元)投标活动中,存在投标文件的机器码一致,即采用同一台电脑生成电子标书,涉嫌存在串通投标的违法行为。经调查取证,确认存在串通投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2家建筑企业分别处以14360元罚款、10920元罚款。同时,依法决定该标段中标无效,并解除该项目监理合同。


案例三:2024年4月,在白山建成区排水设施某建设项目中,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属于违法分包行为,决定对该公司处以工程合同价款0.7%的罚款,即¥8677.49元的行政处罚。吴某、李某作为该项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决定处单位罚款数额7%的罚款,即¥607.42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农业农村部、吉林省住建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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