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首发于《招标采购管理》2023年第12期。
作者:徐 贤
作者单位:苏州华星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一
案例简介
某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大型市政项目,采用资格后审公开招标方式,使用项目属地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电子招投标。招标公告中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类似业绩要求为近3年内承担过单项合同金额10000万元及以上的市政工程。类似业绩证明材料须提供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等原件的扫描件,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中的竣工验收时间为准。
投标人甲在投标书中提供的类似业绩证明材料为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结算审计报告的原件扫描件,其中标通知书的中标价为9588万元,施工合同的签约合同价为9588万元,结算审计报告的审定竣工结算价为10526万元。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了评审和比较,并在评标报告中推荐了3名中标候选人,其中第一中标候选人为投标人甲,第二中标候选人为投标人乙。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投标人乙对投标人甲的类似业绩提出异议,认为其提供的类似业绩中,中标价为9588万元,施工合同中明确的签约合同价为9588万元,不符合招标公告中“单项合同金额10000万元及以上”的资格条件,其资格条件不满足招标要求,应当否决其投标。
招标人收到异议后,经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批准,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了重新评审。经重新评审,评标委员会维持了原评审结论。
二
案例分析
本项目资格审查的类似业绩要求设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异议的焦点在于投标人乙和评标委员会对类似业绩中单项合同金额的认定依据观点不一致。
引起两者观点不一致的原因是项目招标公告中列举了类似业绩的证明材料,明确了类似业绩以单项合同金额为准,但是未进一步明确合同金额的认定是以“中标价”为准,还是以“签约合同价”为准,或是以“合同价格”及其他价格为准。
笔者认为,评标委员会评审意见正确。
在本案中,在合同金额未进一步明确认定依据的前提下,金额的认定可以“竣工结算价”(即“合同价格”)为准。评标委员会作出上述结论的关键在于对“中标价”“签约合同价”“合同价格”三者定义的准确理解。理由如下:
(一)中标价=签约合同价
法律依据有两条: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1款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1款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即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合同成立,中标价即签约合同价。
(二)签约合同价≠合同价格,合同价格=竣工结算价
1.理由1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中,合同金额有两种表述,一种是“签约合同价”,另一种是“合同价格”。两者定义不同,合同价格=签约合同价±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的调整。
(1)在“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中出现的是“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2)在“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1.1词语定义与解释”中出现的是: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1.1.5.2 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3)在“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及“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中多次出现“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
在“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中的“签约合同价”应填写双方确定的合同金额。如果是招标工程,则是被发包人接受的承包人的投标报价(即中标价)。“签约合同价格”仅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价格,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和暂列金额。
“合同价格”是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承包工作且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对签约合同价格进行变更和调整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款项的金额。包括签约合同价格、履行合同过程中的变更及调整引起的价款增减、发包人应当支付的其他款项等,是一个动态价格,是工程全部完成后的竣工结算价。
2.理由2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2术语”中对“签约合同价(合同价款)”及“竣工结算价”的定义如下:
(1)签约合同价(合同价款)是指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即包括了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的合同总金额,即《示范文本》1.1.5.1款中所述的“签约合同价”。
(2)竣工结算价是指发承包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确定的,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合同价款调整,是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个承包人的合同总金额,即《示范文本》1.1.5.2款中所述的“合同价格”。
三
启示与建议
招标公告中对拟设类似业绩“单项合同金额”认定依据表述不同,会出现不同的资格审查结论。
目前,在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开发布的招标公告中,对类似业绩的要求一般有两种表述:
第一种:明确类似业绩“单项合同金额”要求,但未进一步明确“合同金额”的认定依据(见图1)。
这种情况与本案例类似,类似业绩“单项合同金额”的认定,不应只认施工合同中的“签约合同价”,审定的竣工结算价满足要求也应认可。
第二种:明确类似业绩“单项合同金额”要求,进一步明确“合同金额”的认定依据(见图2)。
这种情况中类似业绩的“单项合同金额”,明确了“金额以中标通知书上的中标金额为准”,亦即以“签约合同价”为准,类似业绩“合同金额”的认定就不会引起歧义。
招标投标是一个严肃的过程,过程中出具的所有文件都要有法可依、有据可查,无论是对潜在投标人资格审查条件之一的类似业绩的表述,还是对评标办法中参与评标的类似业绩的表述,都要力求清晰明确,要清楚地知道招标人的招标要求是什么,对业绩的认定依据是什么,避免招标投标各参与方对业绩认定依据的理解存在偏差而引起异议或投诉、影响工程的顺利推进并带来不必要的负面影响,共同维护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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