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首发于《招标采购管理》2026年第3期。
王鹤 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
摘要:《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招标投标监管从事前审批转向主体责任驱动范式。本文分析了《指引》的出台背景和创新特点。文章认为,《指引》通过法理重塑,构建了覆盖招标采购全生命周期的“权—责—利”统一框架,核心制度创新体现在标前决策优化、定标权责平衡、履约闭环管理及维权监督体系等方面。为确保《指引》有效落地,需协同推进招标人专业能力建设、实施细则制定、技术赋能监管及跨部门协同治理机制。
关键词:招标人;主体责任;全生命周期管理;合规治理;招标投标制度
一、《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的出台动因分析
《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发改法规〔2025〕1358号,以下简称《指引》)的出台是对招标投标领域深层次矛盾与国家治理现代化要求的集中回应。
(一)根治“主体责任虚化”痼疾的迫切需求
当前市场乱象,如“量身定制”排斥性条款、评标环节违规干预、履约阶段失控变更等,其根源往往在于招标人责任的缺失或滥用。《指引》通过构建全覆盖的责任清单,旨在拧紧招标人履职尽责的“发条”,从源头上矫正权责错位。
(二)深化改革与优化营商环境的内在逻辑
随着行政审批事项的精简,行政监督从事前备案核准更多转向事中事后监管。《指引》强化招标人自我管理,为招标投标改革提供了关键支撑,确保市场“活而不乱”。同时,其规范保证金收取、异议投诉处理等规定,直接助力于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三)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战略要求
中国经济已从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采购理念需从“最低价中标”的成本导向转向“物有所值”的全生命周期价值导向。《指引》倡导采用综合评估法、鼓励创新与绿色因素(《指引》第十四条),正是推动招标采购从成本中心向价值创造中心转型的制度引导。
(四)应对行业新业态、新模式挑战的主动作为
电子化招标、远程异地评标、工程总承包(EPC)等新模式在提升效率的同时,也带来了网络安全、数据合规、复杂需求管理等新风险。《指引》不仅鼓励技术创新应用,更强调建立与之适应的内部管控机制,体现了制度设计与技术演进同步的前瞻性。
(五)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长效机制的关键一环
招标投标领域权力集中、资金密集,是腐败易发区。《指引》通过强制公开(如招标计划)、程序限权(如明确定标核验流程)、内部制衡(如招标人代表监督评标专家)和全程留痕等制度“防腐剂”设计,将廉政要求实质性嵌入业务流程,压缩权力寻租空间。
二、《指引》的制度创新与内在逻辑分析
《指引》构建了一个逻辑严密、环环相扣的责任落实体系,其制度创新可概括为以下五个关键维度。
(一)标前决策的理性化与精准化
《指引》对“必须招标”的范围进行了重申,并创新性地为“非必须招标”项目引入了“成本效益分析”原则(《指引》第九条)。这并非鼓励“应招不招”,而是倡导“适宜性采购”理念,要求招标人基于项目特性、市场情况科学论证采购方式,从源头上杜绝“为招而招”的形式主义,提升财政资金和国有资源配置效率。
(二)过程管控的清单化与透明化
1.文件编制防火墙
建立招标文件内部合规审查机制(《指引》第十三条),成为防范排斥性、歧视性条款的第一道制度化防线。
2.异常情形识别工具箱
将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的典型迹象(如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活动异常关联等)进行“清单化”列举(《指引》第十五条),并配套以投标人说明程序和保证金惩戒措施,为招标人识别与处置违法行为提供了清晰、可操作的依据。
3.评标现场的内部制衡
明确了招标人代表在评标现场对专家违规行为(如发表倾向性意见)进行 “提醒、劝阻、记录、报告”的监督职责(《指引》第二十四条),激活了招标人作为评标公正性“内部监督者”的角色,是对评标独立性的重要制衡补充。
(三)定标环节的权责平衡与核验前置
清晰界定了“评标委员会推荐权”与“招标人定标决断权”的边界。招标人在享有定标自主权的同时,必须履行对中标候选人的定标前核验责任(《指引》第二十七条)。对于串标、造假等“硬伤”,可直接依法处置;对于资质变化等可能影响履约的情形,则需返回原评标委员会确认。该机制既尊重了专业评审意见,又压实了招标人的最终审查责任,防止定标权被滥用或虚置。
(四)履约管理与后评价的责任延伸
《指引》的一大突破在于将管理责任实质性延伸至合同履行阶段。要求对履约情况(如关键人员到岗、合同变更)进行跟踪,并对重大变更(如超合同金额10%)组织专项论证(《指引》第三十二条),直指“重招标、轻履约”导致的投资失控、质量下滑等痛点。建立招标项目后评价机制(《指引》第三十七条),推动招标工作从“一次性交易”向“持续优化”的管理闭环演进。
(五)监督问责体系的多维化与主动化
《指引》不仅规定了招标人违规的外部处罚,更赋能招标人主动追究其他主体违法责任。例如,明确要求招标人对投标人、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的违法行为,在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的同时,应依法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如扣除保证金、要求担保机构赔付等)(《指引》第三十六条)。这使得招标人从违规行为的被动“报告者”,转变为自身合法权益的积极“捍卫者”,丰富了市场自我净化机制。
三、《指引》实施的挑战与建议
(一)能力匹配挑战
部分招标单位,尤其是基层或中小型国企,可能存在专业人才储备不足、内控体系薄弱的问题,难以完全达到《指引》设定的专业化管理高度。
建议:强化能力筑基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与行业协会应牵头组织系统性、分层分类的培训,编写《指引》解读指南、典型案例汇编及内控建设模板,为能力较弱的招标单位提供“脚手架”式支持。
(二)责任风险与决策畏难
在赋予更大自主定标权的同时也意味着更重的责任,可能诱发“少做少错、不做不错”的消极避险心态,或在核验环节过度谨慎而影响效率。
建议:探索审慎包容的容错机制,在严格执纪问责的同时,对于招标人在改革创新、积极履职过程中出现的非主观故意、未谋取私利且及时纠正的失误,研究设定合理容错边界,释放担当作为的积极性。
(三)协同监管与标准统一难题
《指引》涉及发展改革、财政、住建、交通、水利等多部门监督职责,如何避免监管重叠或真空,实现信息共享与执法尺度统一,考验着监管智慧。
建议:构建协同高效的监督共同体,推动建立跨部门招标投标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健全线索移送、联合检查、信用联合惩戒机制,形成监管闭环,减轻企业负担,提升监管合力与威慑力。
(四)“异常情形”认定的自由裁量空间
对于“异常低价”“串标嫌疑”等的判断具有一定主观性,可能引发争议,需更细致的认定标准和案例指引。
建议:深化技术赋能与智慧监管,全面普及全流程电子化招投标和远程异地评标,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对海量交易数据进行实时监测分析,自动预警围标串标、价格异常等风险模式,以技术刚性弥补制度柔性的不足,提升监管精准性与效率。
在推动实施细则落地的同时,应积极引导各招标单位依据《指引》授权(《指引》第四十一条),结合行业特性和自身管理实际,制定更具操作性的内部实施细则,将原则性要求转化为具体的流程、标准与表单。
四、结语
通过构建“权责利”相统一的闭环管理体系,《指引》致力于从根源上治理主体责任虚化顽疾,引导招标投标活动服务于高质量发展与国家战略全局。然而,文本上的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绝非一蹴而就。面对实施过程中的挑战,唯有坚持系统观念,通过持续的能力建设、精细化的配套措施、创新性的技术赋能以及高效协同的监管机制多措并举,方能确保《指引》真正落地生根、发挥实效,从而为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和高标准市场体系奠定坚实基础。
参考文献
[1]规范招标采购成当务之急[N]. 经济日报,2025-12-10.
[2]《招标代理领域廉洁风险防范与不合规现象应对研究》课题组. 我国招标投标行业发展的历史、现状和趋势[J]. 中国招标,2025(11): 14-19.
[3]湛中乐.迈向政府采购法制体系化研究之佳作——读《政府采购法原理》[J]. 中国政府采购,2016(6): 68-69.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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