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首发于《招标采购管理》2026年第3期。
作者:中国招标投标协会
由中国招标投标协会(以下简称“中招协”)与中国标准化研究院牵头起草的《电子采购交易规范 非招标方式》(GB/T 43711—2024,以下简称《规范》),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国资委的指导下,经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于2024年3月15日发布实施。《规范》是我国首个专门针对非招标方式并通过电子化手段实施采购交易的国家标准,汇集了招标采购行业企事业单位与专业人士的智慧结晶和实践经验,填补了非招标方式采购交易制度标准的空白,为国有企事业单位构建非招标方式采购管理体系提供了明确方向,为建立公开透明、公平竞争、专业精准、规范高效且监督追溯与数智融合的非招标方式采购交易体系奠定了重要的制度基础。
一、起草背景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优化营商环境。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将国有企业采购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实现项目全流程公开管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21号文”)要求,创新和完善招标投标制度,有效衔接招标方式采购与非招标方式采购制度。《国务院国资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采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53号文”)提出了优化中央企业采购与供应链管理的具体举措,明确除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外,中央企业可采用询比采购、谈判采购、竞价采购和直接采购四种非招标采购交易方式,并需参照相关标准制定或修订内部招标采购实施管理规范。
当前,尽管我国已建立起较为完善的招标投标法律制度体系,但是针对非招标采购方式的标准规范尚未形成系统化和操作性的指导,导致实践中出现交易方式、交易工具、交易数据和交易行为不统一、不规范和难以有效有力监督追责等问题。为建立开放、公平、透明且诚信的高标准市场体系,积极响应“数字中国”战略,各企事业单位正加速数字化转型,电子招标采购成为推进采购与供应链数字化转型的关键环节。尤其是国有企业,急需建立健全非招标方式的电子采购交易制度体系,促进信息技术与采购交易深度融合。
《规范》既是完善招标采购制度的必要,更是企事业单位招标采购实务操作的需求。它设计了电子采购交易的制度框架、系统架构、专业工具及服务、技术和数据规范,对于提升采购交易的数字化、专业化、集约化、协同化、绿色化和规范化水平具有重要作用。同时,它还促进了企业产业链、价值链、供应链的融合贯通,为推动招标采购行业高质量发展奠定了基础,确保非招标方式采购交易的竞争性、公开性、可监督性和规范性,以适应企业供应链采购的多种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需求。
二、编制原则
《规范》依据《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GB/T 1.1—2020)的规定要求,遵循以下原则编制。
(一)规范性
《规范》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统筹考虑电子招标与电子采购交易共享网络、平台和技术数据体系以及共性交易规则。它既参考了《电子招标投标办法》,也借鉴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公共采购示范法》《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国际招标代理机构委托指南》,并结合国有企业采购交易管理制度及实践经验,定义了电子采购交易的价值理念目标、全流程基本程序规则、服务技术及数据要求,优化界定了适用条件。
(二)适用性
考虑到我国非招标方式电子采购交易缺乏具体法律政策指导,《规范》深入结合企事业单位30多年来在非招标方式电子采购交易方面的实践经验,吸收了行业团体标准《非招标方式采购代理服务规范》5年的实践成果,采纳行业内普遍认可的做法,结合信息技术应用场景和应用条件,提供了专业化、精细化、系统化和标准化的规范要求。它以“采购全流程交易”为核心,确保公正规范地实施电子采购各环节的服务、技术和管理行为。
(三)引领性
立足于企业电子采购交易和供应链管理实践,《规范》调整并规制了电子化采购交易活动,全面准确反映了其主要定位。《规范》对现行电子采购交易的相关主体、客体、组织形式、交易方式和流程进行了全面论证和规范设计,覆盖了企业采购交易活动的主要场景,符合招标采购数智化转型发展的需求,发挥了国家标准的引领作用。
(四)前瞻性
作为国内首部非招标方式电子采购交易的推荐性国家标准,《规范》由中招协规划并组织实施,具有重要的行业引导示范意义。它提出构建智能化辅助投标、开标评审、专家资源共享、网络数字化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的信息技术基础设施的设计思路,积极推进企业采购与供应链数字化转型发展,对标世界一流采购交易管理体系,提升产业链、供应链和价值链融合水平,展现出对未来电子采购交易活动全面规范化发展的前瞻性视野。
三、内容和特点
《规范》由前言、引言、正文及附录组成:前言明确了编制的原则、依据和规则、起草单位及其主要起草人等内容;引言阐述了编制的目的和意义;正文共有9章,分别为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交易主体要求、电子采购交易网络、采购组织形式与交易方式、采购交易程序、采购监督管理、评价与改进;附录共有4个,分别针对电子采购交易的交易网络技术规范、交易数据基本规则、采购交易流程和框架协议采购实施要求进行了补充规定。
(一)规范电子采购交易
《规范》聚焦“采购交易”本身,以满足采购需求、规范竞争行为、确保公正评价和技术中性为基本原则,对采购人、供应商、交易平台运营机构等各类交易主体及其全过程交易行为提出统一规范要求,着力构建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区别于以往侧重制度约束采购人行为,其立足企业采购与供应链数字化转型趋势,顺应全流程电子化、数字化、智能化发展方向,系统整合交易系统平台、专业工具、网络基础设施及大数据、智能模型等要素,推动制度规则与技术应用深度融合。《规范》充分吸收电子采购实践成果,衔接电子招标共性规则,填补了非招标方式电子交易标准空白,为企事业单位推进采购管理数字化转型、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制度支撑和操作指引。
(二)定义电子采购方式
《规范》结合《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并借鉴联合国《公共采购示范法》,总结国有企业30多年非招标采购实践经验,明确了四种主要的非招标采购交易方式。
询比采购作为简化版的招标方式,兼顾了招标的规范性和非招标的高效性,适用于标准化程度高、需求清晰明确、市场竞争充分的项目,通过一次性响应和匿名竞争择优选择供应商。
谈判采购指采购人需与供应商沟通协商,确定最优方案及供应商,适用于无法准确提出详细需求或有多种可行方案可供选择的情况,特别适用于需要技术创新且市场尚未商业化的项目。
竞价采购指采购人邀请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与多轮公开报价竞争,依据价格要素选择成交供应商,适用于技术参数明确、规格统一、以价格为主要竞争因素的项目。
直接采购指采购人直接与单一或特定供应商协商签订合同的方式,适用于因资源限制或其他客观条件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况。
这四种采购方式构成了非招标采购的基础框架。实践中,采购人可根据项目具体需求和企业管理制度,灵活选用并组合这些方式,制定适合项目特点的采购策略。在应用《规范》时,各企事业单位应修订内部招标采购制度,确保术语使用的准确性,特别是要区分《政府采购法》中关于几种非招标方式的定义,注重招标采购流程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提高采购效率,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明确交易系统基本要求
《规范》基于电子招标采购的共性规则、网络架构及技术数据标准,明确了非招标方式电子采购交易网络的基本构成及其应遵循的技术与数据规范,旨在打破招标与非招标采购在组织管理、信息技术和数据应用上的割裂与壁垒。其创新设计了“交易、服务、监管”三分离又互联互通的交易网络架构,即电子采购交易系统、专业交易工具、公共服务平台与行政监督平台各自独立部署、协同运行,形成权责清晰、高效联动的信息交互体系。在此基础上,《规范》对各平台和工具在功能定位、系统设计、开发建设和运营管理等方面提出统一的技术和数据共享要求,为实现全网数据互通、业务协同和流程贯通奠定了基础。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其推动专业交易工具与电子采购交易系统逐步实现分离部署,并作为标准化、市场化、专业化软件产品进行集成应用,此举既可通过市场竞争机制激发工具生态创新,提升交易服务的质量、效率与个性化水平,又能统一数据接口,畅通信息共享通道,有效消除技术与信息壁垒,支撑采购交易数智化发展。
(四)规范各类交易行为要求
《规范》以“市场交易行为”为核心,将规范范围从采购人延伸至供应商、评审专家库及评审专家、电子采购交易网络运营机构等全链条主体,全面覆盖供需两端的交易程序,强化标准的基础性、系统性和公正性。针对实践中存在的评审专家内部化问题,《规范》特别对谈判采购和询比采购方式中外部评审专家的选聘提出明确要求,即采购人应引入具备独立性和专业性的外部专家参与评审,通过其客观、中立的判断与决策,对内部专家形成有效监督与制衡,切实提升评审过程的公信力和结果的公正性。
(五)依法规范共享信息
建立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是深化国有企业治理改革的重要内容。《规范》在严格落实法定公开要求的基础上,创新提出“分层分类”管理原则,对采购交易数据实施差异化、精准化公开。《规范》明确各类采购信息的公开范围、方式和时限,推动采购要素信息依法、主动、及时、准确地流动与共享;同时,兼顾数据安全与权益保护,切实保障数据主体在持有、加工、使用及知情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并为社会公众有效行使监督权提供制度支撑,助力构建透明、可信和可监督的采购环境。
(六)保障公平竞争交易
针对非招标采购实践中竞争不足的问题,《规范》明确了各类采购方式的基本竞争原则,切实强化公开、公平、充分的竞争机制。在框架协议集中采购中,设定了供应商淘汰比例,即采用一次价格竞争的,淘汰比例宜不低于50%;采用两次价格竞争的,每次淘汰比例宜不低于30%,以确保优中选优。在询比采购、谈判采购、竞价采购等采购交易方式中,明确了最低竞争门槛。例如,询比采购须邀请不少于3家供应商参与一次性竞争报价,其他方式也相应设定有效竞争数量要求。上述措施系统性提升了非招标采购的竞争强度,有效防范了内定供应商等风险,在保障程序公正的同时,显著提升了采购效率、效益和资源配置质量。
(七)规范框架协议要求
当前,框架协议采购作为集中采购的重要组织形式,已在企事业单位广泛应用,但是长期以来缺乏统一的国家标准和适配国有企业管理实际的制度规范。《规范》首次对框架协议采购的适用条件、竞争机制、供应商选择、执行规则及全流程实施要求作出系统规定,填补了该领域标准的空白。此举为采购人规范操作、监管部门有效监督提供了明确依据,有助于提升框架协议采购的透明度、竞争性和执行效能,彰显框架协议采购在集约化、标准化和规模化采购中的优势。
(八)引导应用数智技术
《规范》提出在电子采购交易全流程中积极引进智能技术:一是引导使用辅助智能化评审方式,减轻评审专家工作强度,校核并减少评审专家主观因素产生的误差;二是将智能化专业交易工具应用于电子采购交易全流程,提升采购交易效率、准确性和客观性;三是将数字技术运用于采购交易领域,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监管采购交易相关问题易发多发的领域、地域、时间节点,提高智能化监管水平。
(九)规范接受采购监管
为增大监督力度、增强监督实效,《规范》从内部监管、外部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三方面对采购人提出了接受监管的要求。通过设立内部监督部门、分层落实监管责任、搭建监管平台或监管窗口、记录留存采购交易全流程数据信息等,搭建全方位、多层次、立体穿透和永久追溯的协同监督体系,强化外部监督与企业内部监督相互结合,形成监督合力,以规范监督、促进规范交易,对规范采购管理、促进反腐倡廉具有重要意义。
四、落实应用
《规范》立足企事业单位特别是中央企业多年的非招标采购实践,是我国首部融合数字技术、系统规制非招标方式电子采购交易的推荐性国家标准。其制定旨在满足采购主体多元复杂的个性化需求,保障各方交易主体合法权益,规范采购交易行为。各企事业单位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自身采购与供应链管理实际,制定或修订内部招标采购管理制度,科学优化、灵活调整并细化落实《规范》关于采购组织形式、交易方式和交易程序等规定,推动标准全面落地实施。下一步,中招协将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相关部门指导下,分层分类推进电子采购交易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团体标准协同建设,加快形成结构完整、衔接有序、支撑有力的标准体系,为建设统一开放、公平竞争、公正廉洁、规范透明、诚实守信的现代采购交易市场提供坚实制度与技术支撑。
为协助企事业单位及招标采购从业人员深入学习并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21号文和53号文等文件精神,准确理解和应用《规范》,中招协组织行业专家编写了《<电子采购交易规范 非招标方式>(GB/T 43711—2024)应用解析》,不仅系统阐释了《规范》的起草背景、编制原则、整体框架及各条款的核心要义与依据,更结合在非招标方式电子采购实践中的典型场景与常见问题,开展针对性和实操性的解读,旨在帮助招标采购各主体提高非招标方式采购管理的规范化与标准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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