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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江西两省印发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登记报告制度
2026-02-2615



编者按:

2025年12月12日,中共河南省纪委机关、河南省监察委员会、河南省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河南省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登记报告规定》。2026年2月24日,江西省纪委监委机关、江西省发展改革委等18部门(单位)联合印发《江西省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和插手招标投标活动登记报告制度》。文件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文件的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江西省文件的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项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国有企业招标采购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以下为文件原文↓↓↓


河南省




河南省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登记报告规定

豫发改公管〔2025〕901号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建设领域党风廉政建设,规范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防止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确保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依法依规开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或相应领导职级的干部。其他公职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参照执行。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行为,是指领导干部违反党纪党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等,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规插手干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正常开展或者干扰正常监管、执法活动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被插手干预人包括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和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  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法律法规和规定,不得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等依法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不得违规插手干预项目行政监督部门正常监管、执法活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招标投标指导协调、行政监督等部门的领导干部因履行职责需要,了解招标投标活动情况,实施指导协调、行政监督等相关工作,提供政策咨询、优化营商环境建议的,不属于违规插手干预。

第五条  领导干部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一)明示或暗示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不招标,或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保密工程、抢险救灾等特殊工程的名义规避招标,或将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通过集体决策、会议研究等方式转为非公开招标,或以战略合作、招商引资等理由对工程建设项目“明招暗定”或“先建后招”的;

(二)明示或暗示应当采用“评定分离”的工程建设项目不采用“评定分离”的;

(三)明示或暗示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规避进场交易的;

(四)明示或暗示应当依法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不接受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监督的;

(五)明示或暗示为招标人介绍、推荐和指定项目投标人的;

(六)强制或授意招标人委托指定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

(七)明示或暗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制招标文件的;

(八)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借用、伪造资格、财务、业绩、信用情况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

(九)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以围标串标等方式谋取中标的;

(十)干涉评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组建的;

(十一)干扰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工作,干预、影响、操控评标过程和结果的;

(十二)干扰定标委员会成员定标工作,干预、影响、操控定标过程和结果的;

(十三)明示或暗示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要求中标人转包、分包工程建设项目,或者为中标人指定特定生产供应者的;

(十四)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施加压力,干扰正常监督执法、监督检查或投诉处理工作的;

(十五)利用职权或超越职责范围探听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信息,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等牵线搭桥的;

(十六)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为。

第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和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开展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的要求。

接受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违法违规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不因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减轻、免除责任。

第七条  领导干部存在本规定第五条违规插手干预行为的,被插手干预人应当及时填写《河南省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记录表》(见附件),连同相关函文、信件、视听材料、电子数据等佐证材料一并向违规插手干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或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报告。所涉领导干部为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可以直接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第八条  如实记录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记录报告违规插手干预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对被插手干预人的个人信息和相关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保密。

领导干部对记录报告违规插手干预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被插手干预人单位性质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单位的,不记录、记录后不报告或不如实记录的,对其相关责任人,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被插手干预人单位性质为非国有企业的,不记录、记录后不报告或不如实记录的,由行政监督部门约谈其相关责任人,对其开展的招标投标活动重点监管。

第十条  有关党委(党组)收到报告后,对所涉领导干部有管理权限的,应当及时核实情况、研究处理;所涉领导干部属于上级党委(党组)或者其他党组织管理的,应当向上级党委(党组)报告或者向其他党组织通报情况。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接收报告后,按程序及时处置办理。有关核查处置情况记入领导干部个人廉政档案。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五条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恶劣的,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省发展改革委商省纪委监委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




关于印发《江西省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和插手招标投标活动登记报告制度》的通知

赣发改公管〔2026〕102号

为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用权行为,有效预防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和插手招标投标活动,省纪委监委机关、省发展改革委等18部门(单位)研究制定了《江西省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和插手招标投标活动登记报告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江西省纪委机关(代章) 江西省监察委员会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江西省公安厅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 江西省水利厅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江西省商务厅 江西省国资委 江西省林业局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西省广播电视局

江西省国防动员办 江西省能源局

2026年2月13日



江西省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和插手招标投标活动登记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用权行为,有效预防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和插手招标投标活动,净化全省招标投标领域市场环境,保障招标投标活动依法依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项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国有企业招标采购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和插手招标投标活动,是指在招标投标活动中,领导干部违反党纪党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对任何人、以任何名义,以各种方式,干涉、影响招标投标活动公平、公正、公开开展。

第四条  违规干预和插手招标投标活动的主要情形包括:

(一)明示或暗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通过集体决策、会议纪要、复函意见、备忘录等形式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转变为谈判或者直接发包等非招标方式,或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肢解发包、以招小送大、项目搭车或者通过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使用专利技术等任何形式规避招标,或依法应当重新招标而不重新招标。

(二)明示或者暗示不具备启动招标条件的项目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三)明示或暗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擅自变更依法审批核准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工作,或以战略合作、招商引资等理由“明招暗定”“先建后招”搞虚假招标。

(四)明示或暗示依法依规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项目不进入平台交易。

(五)明示或暗示为招标人介绍、推荐和指定项目投标人。

(六)明示或暗示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或在招标代理机构选定时授意选择意向。

(七)明示或暗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制招标文件。

(八)明示或暗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对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企业等设置不合理限制和壁垒。

(九)明示或暗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十)明示或暗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限定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只能以现金或保函单一形式提交,或超标准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不按规定或者合同约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

(十一)明示或暗示相关市场主体以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方式谋取中标。

(十二)明示或暗示企业出借、借用资质参与招标投标活动。

(十三)干涉评标委员会组建,或干扰评标委员会成员评审工作,在评标过程中诱导、暗示评标委员会成员,干预、影响、操控评标过程和中标结果。

(十四)干扰招标人定标工作。

(十五)明示或暗示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或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与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在按招标要求订立合同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十六)明示或暗示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要求中标人转包、分包项目,或者指定使用特定生产厂家、供应商的工程建设材料、构配件、设备。

(十七)干涉招标投标举报、异议、投诉及处理工作。

(十八)明示或暗示应当依法招标的项目不依法接受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监督。

(十九)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施加压力,干扰正常监督执法和监督检查。

(二十)超越职责范围,探听招标投标活动,泄漏标底、潜在投标人、评标过程等应当保密的未公开信息,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行政监督部门、评标专家牵线搭桥。

(二十一)其他违规干预和插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为。

第五条  招标人、行政监督部门相关领导干部及关键岗位人员在办理招标备案时,应各自签订《领导干部不干预和插手招标投标活动承诺书》(附件1)。招标人签订一式三份(一份由本人留存,一份交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一份连同备案材料交行政监督部门),行政监督部门签订一式两份(一份由本人留存,一份交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

第六条  招标投标活动各方主体及有关人员,包括招标人、投标人、中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以及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和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等,应当自觉抵制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和插手行为。遇到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和插手招标投标活动的,应如实登记报告,填写《江西省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和插手招标投标活动情况登记表》(见附件2),连同相关佐证材料一并提交负责该项目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政府采购监督部门或者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构)。

对于利用手机短信、微博、微信、短视频、电子邮件等网络信息方式违规干预和插手的,还应当记录信息存储介质情况;对于以口头方式违规干预和插手的,应当记录时间、发生场所、在场人员等情况。上述登记记录以及相关函文、信件、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应当一并录入、分类存储。

第七条  受理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对登记报告反映的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和插手招标投标活动行为及时梳理甄别,按有关规定分类处理处置。经核查,报告记载内容属实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受处理情况,记入领导干部个人廉政档案。

第八条  对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和插手招标投标活动行为,故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或对领导干部诬告陷害被查证属实的,由有关部门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九条  对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和插手招标投标活动的登记、报告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对泄露报告人情况、打击报复报告人的,严肃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登记报告过程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将相关信息泄露给他人,严防失密泄密问题。

第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以外的招标项目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离职或退(离)休后的领导干部、担任领导职务以外的党员、公职人员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河南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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