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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服务能力信用评价办法》发布
2025-12-188


编者按:

12月11日,中国招标投标协会成立20周年暨《招标投标法》实施25周年大会在京举行,会上发布了《招标采购服务能力信用评价办法》,该办法共九章二十七条,自2026年4月1日起组织试行。



公告原文







关于发布《招标采购服务能力信用评价办法》的公告


中招协发〔2025〕111号


各会员单位: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招标采购服务能力信用评价办法》已经2025年11月12日第三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4月1日起组织试行。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

2025年12月17日








附件





招标采购服务能力信用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强招标采购行业诚信自律建设,健全招标采购专业服务能力信用的行业自律评价激励和行为规范机制,提升招标采购行业服务价值,促进招标采购行业高质量发展,中国招标投标协会(以下简称“中招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标采购行业协同共建共治共享招标采购服务专业能力信用评价激励体系。坚持“市场主导、自愿受评、客观公正、专业分类、数智融合、择优推荐、自主应用”的价值理念。创新培育、协同建设和共享应用行业专用评价模型、可信数据共享空间和智能评价工具等数智化评价体系。

第三条 本办法旨在建立招标采购代理服务机构的专业能力信用行业自律评价和自主应用激励机制。依法登记设立和独立经营,具备提供招标采购服务基本条件和专业能力,且属于中招协会员单位的招标采购代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招标采购机构”)及其专业人员,自主自愿申请接受招标采购服务专业能力信用的行业自律推荐性评价(以下简称“能力信用评价”)。

第四条 招标采购服务专业能力信用评价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政策和本办法及其评价实施方案的基本评价模式,针对招标采购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专业服务能力、特长、规模和信用等市场服务要素指标结构,实施可信可靠、客观公正和分层分类的数智化方式评价。

第五条 招标采购机构根据自身服务资源能力条件和市场服务目标,自行比照本办法及其评价实施方案要素指标与标准进行对标判断后,自愿提出申请接受招标采购服务能力信用行业推荐性评价。

招标采购机构能力信用评价结果信息通过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分类公开共享,为招标采购人跨区域跨行业采信评估和精准选择专业服务能力信用匹配的招标采购机构,提供推荐性参考依据。

第六条 鼓励有关行业组织和区域协会组织,与中招协合作建立行业或区域招标采购服务能力信用协同评价联盟机制(以下简称“协同评价联盟”),按照统一基本评价模式和联盟协议分工,协助受理和分层实施本行业和本区域范围招标采购机构的专业服务能力信用评价申请、信息采集、核实验证、评价论证和推荐应用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中招协负责组建招标采购服务专业能力信用评价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信用评价委员会”),由中招协常务理事代表、协会秘书处代表、相关行业组织和区域协会代表,以及招标采购、法律政策、信用管理、数智技术等领域专家组成。信用评价委员会依据本办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论证和审定能力信用评价制度、评价要素指标体系以及评价实施方案;

(二)指导建设部署“行业可信数据共享空间”、基础评价数智模型工具;

(三)指导和监督实施能力信用评价工作,审核签发能力信用评价报告和能力信用等级证书;

(四)组织专家论证和调解能力信用评价的重大争议事项。

第八条 信用评价委员会在中招协秘书处设立“信用评价办公室”,负责信用评价日常工作:

(一)组织研究起草信用评价制度、制定评价要素指标评价标准规范和评价实施方案,报评价委员会审定;

(二)依托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组织建设部署和指导招标采购能力信用自律评价的“行业可信数据共享空间”、基础数智评价模型和工具;

(三)通过公开竞争方式遴选产生具备专业信用评估资格能力和数智服务技术的第三方信用评估机构(以下简称“信用评估机构”);

(四)协调指导信用评估机构、数智系统服务机构以及协同评价联盟的信用评价工作;

(五)组建和管理行业信用评价专家库,指导和监督信用评估机构选聘专家;

(六)受理或转办信用评价有关异议和投诉事项;

(七)统一发布信用评价制度标准、评价报告和评价工作信息。指导和监督相关信息系统安全存储、使用和管理数据档案。

第九条 中招协每三年通过公开竞争方式,遴选产生具备专业信用评估资格能力和数智服务技术的入围备选第三方信用评估机构。

信用评估机构应当遵守客观公正、廉洁可信、专业规范的评价原则和理念,依据本办法和信用评价实施方案,按照招标采购机构的申请委托意愿和条件,专业公正规范提供以下招标采购服务能力信用评价工作: 

(一)应用基础评价模型,细化适配第四级评价指标,定制应用评价模型和工具,对接受评价机构实施信用评价;

(二)依托“行业可信数据共享空间”,应用评价工具,安全规范采集、验证、加工、解析和应用评价数据;

(三)出具信用评价报告,报评价委员会审核并共同签署信用证书;

(四)评价有效期内,动态跟踪、核验和更新反馈评价报告关键指标变化数据;

(五)承诺评价数据客观可靠、结果可信、存真可溯;

(六)依法维护公共利益和行业权益,保护招标采购机构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以及数据权益。

第十条 协同评价联盟应当根据招标采购服务能力信用统一评价制度模式和评价指标体系,按照协同评价职责分工,协助指导和组织实施本行业和本区域招标采购机构服务能力信用评价工作并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按照本办法和协同评价实施方案,可以会同信用评估机构简化调整和细化实施本行业和本区域范围招标采购服务能力信用AA和A分级第四级评价指标、评价规则标准。通过组织竞争入围,补充选择本行业和本区域服务范围的信用评估机构和评价工具;

(二)按照协同评价实施方案和评价职责分工,受理在本行业本区域登记的招标采购机构,自愿提交申请AA和A能力信用评价。跨行业跨省级区域提供服务的招标采购机构,应向中招协申请接受全国范围适用的招标采购专业服务能力信用评价;

(三)协助采集和核实本行业和本区域范围登记成立或者提供服务的招标采购机构专业服务能力信用的资源条件数据和履约业绩案例信息;

(四)协助中招协信用评价委员会论证审核、报备和签发本行业和本区域招标采购机构获得AA和A信用评价报告及其信用等级证书;

(五)配合中招协和相关行政机关调查处理本行业和本区域范围提交的异议或投诉事件,并向信用评价办公室报送核查情况及处理意见;

(六)协助宣传推广招标采购服务能力信用评价制度,提供本行业和本区域范围有关信用评价咨询服务;推荐并指导招标采购机构服务能力信用评价结果在本区域和本行业招标采购实践应用;

(七)任何管理部门和服务机构不能强制要求招标采购机构向指定行业、区域或指定受评机构,申请能力信用评价;不能强制要求已经接受中招协组织评价并获取信用等级证书的招标采购机构重复接受评价,或者重复提交登记备案资料信息。


第三章 评价模型和指标体系

第十一条 招标采购机构能力信用评价应当客观、完整、精准、动态体现服务能力信用的以下主要维度和要素标准:

(一)服务行业、专业领域、区域范围、项目数量和营收规模等基本服务能力;

(二)服务团队的专业素质结构、专业服务能力水平、完成业绩和成果绩效状况;

(三)兼营特色服务领域和服务产品;

(四)服务能力信用状况。招标采购机构AAA、AA、A三个服务能力信用评价等级。在评价采信报告期和评价有效期,因提供招标采购服务被行政处罚或司法判决的公共违法失信行为和其他履约失信行为;

(五)评价报告有效期发生影响招标采购服务能力信用的关键要素指标变动状况。

第十二条 招标采购行业依据本办法协同共建和推广应用“行业可信数据共享空间”+行业基础评价模型+四级评价要素指标体系的人工智能评价模式;采用客观数据量化评价与专家定性评价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

第十三条 招标采购服务能力信用四级分类评价要素指标体系,包括基础资源、专业资源、业绩成果、行为规范、延伸特色服务等三级基本要素指标及其权重标准。评估机构根据受评机构申请行业和专业领域以及市场环境,结合评价方法和信息来源,自行细化完善第四级评价指标和标准。


第四章 分层分类评价机制

第十四条 招标采购专业服务能力信用评价按照招标采购机构自愿申请接受评价,行业组织推荐评价、招标采购人自行组织评价、招标采购项目自主应用评价等三个层次互补循环闭合的综合评价机制。

(一)行业推荐评价。受评机构自愿申请,中招协组织实施能力信用评价,公布能力信用评价结果,提供招标采购人参考应用行业推荐评价结果。

(二)招标采购人自行组织评价。招标采购人自愿参考行业推荐的评价结果,根据招标采购项目需求特征和复杂程度,对招标采购项目拟选择的招标采购机构服务能力信用,自行组织评价和自主匹配应用,自行承担评价和应用的责任风险。

(三)招标采购项目自主应用评价。招标采购项目按照需求场景和专业特性,通过自主优化微调,匹配应用行业推荐评价结论以及招标采购人自行评价结果,自行承担应用评价结果的责任风险。

(四)鼓励招标采购人通过“行业可信数据共享空间”,反馈共享招标采购机构能力信用评价应用和履约状况数据,以持续协同优化行业评价基础模型和评价指标体系。

第十五条 招标采购机构根据自身服务能力优势条件和市场发展方向,可以自行选择接受以下一种类型或者兼具两种类型的服务能力信用评价。行业和专业划分实施标准另行制定。

(一)综合型服务机构。适用于市场服务领域范围宽泛的招标采购机构,申请前最近两年,提供服务的类似项目业绩覆盖5个以上行业和专业领域。

(二)专业型服务机构。适用于深耕细分优势行业和专业服务领域的招标采购机构,申请前最近两年,服务某个特定行业和专业领域的累计营收业绩规模达到15%以上。最多只能申请5个以内的优势服务行业和专业领域。

第十六条 招标采购机构团队职业素质、专业能力水平结构和行为规范应当达到服务能力信用评价核心要素标准。申请接受服务能力信用AAA、AA、A评价的招标采购机构的正式登记专业人员应当分别有20人、10人和5人以上达到《招标采购人员专业能力评价办法》的中级测试评价标准,或满足本办法评价实施方案的过渡期要求。


第五章 评价程序与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 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招标采购服务能力信用评价工作:

(一)启动申报。中招协每年第一季度发布受理申请评价公告。有意愿申请接受服务能力信用评价的招标采购机构,依据本办法及其评价实施方案确定受理评价的职责分工范围,自行比照并满足以下评价标准条件的,通过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信用评价专栏,向中招协或者联盟协会提交受评申请,并按照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备选范围,自主选择委托信用评估机构。

1.申请受评机构是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具有相应的办公场所、网络信息服务和运营资金,提供招标采购连续服务5年以上,属于中招协或者联盟协会会员单位;

2.申请受评机构的招标采购服务团队人员数量和结构满足评价实施方案要求,专业人员达到招标采购专业能力测试评价标准;

3.截至提交接受评价申请,申请受评机构最近2年内没有发生被行政和司法惩戒处罚,且属于招标采购服务的公共违法失信行为,或者已经撤销惩戒处罚和修复信用。

(二)提交信息。申请受评机构按照评价实施方案要求的内容格式,使用申请评价工具,向中国招标公共服务平台及其“行业可信数据共享空间”,提交采信评价期客观反映自身服务能力信用的基本资料数据和履约业绩信息。信用评估机构使用评价专用工具核验资料信息符合性和完整性;

(三)采集信息。信用评估机构通过“行业可信数据共享空间”以及其他可信数据来源,采集验证和解析反映受评机构在2年采信评价期和3年评价证书有效期内履约项目的服务能力信用业绩数据信息;

(四)建模初评。信用评估机构应用“行业基础评价模型”,根据受评机构的资源条件和要求,细化设置匹配招标采购服务能力信用评价要素指标和定制评价模型,向“行业可信数据共享空间”备案。应用评价模型提供客观公正和专业数智评价服务,并组织专家核验主观评价要素指标,向受评机构提交初步评价结果报告;

(五)核验评价。受评机构自行核验、确认和完善信用评估机构出具的初步评价报告。如果受评机构不接受初步评价报告结论,可以按照事先委托约定,申请不发布评价报告结果。但不得违反评价制度或者修改评价办法和标准,不得随意更改评价报告结论。

(六)公示监督。信用评估机构通过中国招标公共服务平台公示发布受评机构的初步评价报告的关键要素指标信息,接受行业异议与社会监督。公示期7工作日;

(七)审定结果。中招协信用评价委员会办公室复核验证受评机构服务能力信用评价报告、评价程序、异议公示情况,报送信用评价委员会审定评价报告,签发信用评价等级证书;

(八)发布生效。信用评价办公室按照信用评价委员会审定评价报告,通过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和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网站公布受评机构能力信用评价报告要素信息和信用等级证书。受评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办理完成从业服务登记后,信用等级证书正式生效。

(九)动态更新。受评机构应当实时维护更新能力信用关键要素指标的动态信息。信用评估机构应当同步核验确认,信用评价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监督核验。

第十八条 受评机构的采信评价期和评价报告有效周期:

(一)采信评价2年期限。采信评价2年期限内,自提交受评申请开始至采信评价有效期满,至少应具有6个月以上的实际采信和评价时间;

(二)评价报告3年有效周期。受评机构服务能力信用评价结果关键要素指标数据信息,在评价有效周期内发生变动,应当自行按照变更规则,使用申报专用工具实时维护更新反馈相应数据信息;信用评估机构应当通过智能数据接口和专用评价工具,实时跟踪采集、核验和更新发布数据信息。信用评价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监督核验;

(三)延续评价。受评机构在能力信用评价报告有效周期满3年后,如果要求连续申请新的能力信用评价,至少应当在原能力信用评价报告2年有效期满后,即启动申请新的能力信用评价,并约定新的连续采信评价期限和评价报告有效周期。

 第十九条 招标采购机构评估服务费用。潜在信用评估机构应当按照补偿评估服务成本原则,并通过响应竞争入围备选名单,与中招协签订框架协议,承诺约定评估服务费用基准金额,以及合理分配“行业可信数据空间”以及数据加工解析、“评价模型”与评价专用工具、信用评估机构与评估专家劳务等,需要支付的各项服务费用金额或比例。

通过竞争入围的信用评估机构可以根据具体受评机构委托评估的工作量和复杂程度,在承诺评估服务费用基准金额的上下浮动20%范围以内,与受评机构协商约定评估服务委托合同费用金额。


第六章 应用评价结果

第二十条 中招协信用评价委员会审定并会同信用评估机构联合发布受评机构服务能力信用评价报告。中招协监制并由信用评估机构签章印发信用等级证书,通过中招协网站和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专栏公布。

(一)招标采购机构服务能力信用评价证书记载并通过中招协指定媒介公开发布以下要素信息:

1.服务行业和专业领域:

2.服务能力信用等级:AAA、AA、A

3.延伸特色服务领域:

4.招标采购专业人员数量:

5.服务能力信用证书起始与截止期限。

(二)招标采购机构服务能力信用评价报告以及关键要素指标动态信息。受评机构报告期和有效期的股权和治理结构、招标采购年度服务规模(万元)、基础资源与专业人员结构数量、完成专业和延伸特色服务的业绩分类数量、行业公共失信行为、经营履约与财务风险等要素信息。

根据受评机构承诺的共享范围和条件,授权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行业可信数据空间”,向符合共享应用条件的需求主体提供有条件查询和验证服务。

(三)招标采购人结合项目特征需求,自愿参考应用招标采购服务能力信用评价报告,自主科学评价和选择招标采购机构服务能力信用与招标采购项目精准匹配的可信依据,并自愿承担相应采信风险责任。

(四)行业协会推动招标采购机构服务能力信用评价报告作为招标采购行业评优表彰活动的参考依据,并推进在相关行业领域互认共享应用。


第七章 数智评价与数据安全

第二十一条 中招协协同会员单位共同建设招标采购行业服务能力信用自律体系,依托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提供“行业可信数据空间”、行业基础评价模型、采集和解析评价数据专用工具,实现网络化、数智化和客观量化评价招标采购服务能力信用。

(一)提供“行业可信数据空间”以及评价数据采集、可信存证、核验识别、加工解析等智能服务;

(二)提供行业基础评价模型,为信用评估机构优化适配招标采购服务能力信用分类评价模型、优化评价指标和评价工具;

(三)通过对接行政监管、司法执行等公共信用信息接口,使用评价专用工具,提供实时采集、动态跟踪、更新发布和智能核验招标采购机构服务能力信用。

(四)满足信用评价全流程数据安全可靠、可信存证和永久追溯,支持网络协同监督信用评价。

第二十二条 中招协持有并授权加工及规范应用招标采购服务能力信用评价全过程数据信息,依法安全保护数据权益责任,在不损害数据主体权益的基础上,组织共建共享信用评价产生的数据信息服务。

(一)受评机构提交和评价全过程产生的数据信息,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可靠存储、安全保护和规范服务:

1.受评机构能力信用评价证书有效期内关键要素指标发生变动,以及发生行业公共失信违法行为信息,按照规定要求和方式,通过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

2.受评机构服务能力信用评价报告有效期的关键要素

指标数据,按照承诺共享数据清单范围、共享条件和方式,通过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行业可信数据空间”,提供有条件查询和核验服务;

    3.受评机构认为提交信息数据涉及需要安全保护和不能公开的知识产权和商业机密的,应当在申请提交资料信息中标注保密与说明。评价过程和评价报告相关数据信息应当约定共享范围、脱敏处理和保密管控;

4.受评机构发生违反行业协会章程和行业公约行为的信息,按照行业约定范围和方式发布。

(二)依法安全保护和应用数据。服务能力信用评价全过程信息平台系统、模型工具等研发运营单位、参与评价和应用的市场经营主体,应当根据《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等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要求,制定和执行数据分类分级安全保护制度规范。评价全过程产生的资料文档和原始数据信息应当安全可靠存储于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的“行业可信数据空间”以及相关数据采集和评价模型工具系统,满足永久存真和追溯要求,严格防范数据篡改、伪造、遗失。

(三)依法界定主体数据权益和责任。依法制定和维护数据采集存储、加工使用、交互发布和共享应用等数据全生命周期相关主体的权益责任标准体系。未经依法授权和自愿约定,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采用复制备份、接口交互和迁移等方式共享应用原始数据。


第八章 评价监督

第二十三条 建立招标采购行业服务自律评价与行政监督立体结合,制度标准与智能技术一体融合的多元立体规范监督体系。

(一)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办法,逐步建设完善和应用招标采购服务能力信用评价制度标准、评价实施方案以及评价数智技术体系。自律规范和有效监督能力信用评价全过程相关主体以及评价服务管理人员,应当严格依法廉洁公正、客观精准评价、维护主体责任权益、规范履行评价职责行为,接受行政与社会监督。

(二)中招协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机关等对行业自律评价活动依法履行协同监督职责。建设部署信息发布窗口、异议投诉网络通道、可信数据空间、数据存证核验、智能检测系统、程序预警监控等网络数智化监督检查和永久追溯体系。

(三)招标采购服务能力信用评价体系应当确保其数智系统安全可靠可信,评价数据客观真实、系统完整,无遗漏损害和篡改伪造,以支持实现数据核查、接口验证、系统检测、程序监控预警等网络数智立体协同监管。

第二十四条 受评机构应当承诺并保证申报提交材料数据信息客观真实、依法合规、完整准确。如果发现弄虚作假行为,经检查核实,取消评价资格或撤销评价结果,记入行业信用记录档案,并按有关规定范围和方式公布。严禁任何组织或个人通过人为干预、非法输送利益等方式干扰和阻碍客观公正评价招标采购服务能力信用状况。

第二十五条 服务能力信用评价相关主体产生争议纠纷,或者发生违规和违约行为的,中招协及其专业委员会等相关组织,依据法律政策、行业章程和本办法配套制度,结合自愿自律约定,组织行业鉴定论证、调解和裁决化解争议纠纷,或者启动行业自律惩戒程序;发生违法行为的,移交相关行政和司法机关予以依法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中招协根据本办法分步分类制定《招标采购服务能力信用评价实施方案》(简称“评价实施方案”),包括招标采购服务专业分类标准,能力信用评价四级要素指标体系,行业基础评价模型工具、“行业可信数据空间”以及评价程序规则与标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2026年4月1日起组织试行。分步分类推广实施,并在三年内建立健全招标采购行业数智化能力信用自律评价激励机制。原《中国招标投标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2021年)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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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招协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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