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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解析 | 由对投标类似业绩证明材料不同理解引发的争议
2024-07-094


本文首发于《招标采购管理》2023年第10期。


作者徐 贤
单位苏州华星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案例简介



某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大型市政项目,采用资格后审公开招标方式,使用项目属地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电子招投标。招标公告中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类似业绩要求为:企业近5年承担过单项合同5000万元及以上的市政道路改造工程,且该市政道路改造工程包含管径不小于 1500mm的混凝土雨水管。类似业绩证明材料提供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等原件的扫描件,金额以签约合同价为准,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中的竣工验收时间为准。

投标人甲在投标书中提供的类似业绩证明材料为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该业绩为联合体投标业绩,其签约合同价及竣工验收时间都符合要求,竣工验收报告中明确的施工内容包含最大管径1000mm的钢筋混凝土雨污水管道及管径1000~1500mm的钢筋混凝土过路管涵。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甲的初步评审结论为不通过,原因是业绩中未含管径不小于1500mm的混凝土雨水管,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投标人甲在项目中标公示期间提出异议,认为评标委员会评审有误,要求恢复其业绩的合格性,并随同异议书提交了一份由其投标业绩的业主出具的证明,证明其投标业绩中管径1500mm的钢筋混凝土过路管涵为雨水管。

评标委员会对异议书的重新评审后认为,投标人甲在本项目公示期间提交的证明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后,不予采纳。维持原评标结论不变。

投标人甲对异议回复结论不满,向监管部门提起投诉。监管部门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了重新评审,重新评审结论同异议回复结论。


案例分析



1.评标委员会不予采纳投标人甲在中标公示期间提交的证明合法合规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第1款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1款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第五十二条规定,“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结合法律法规分析案例可知,评标委员会的法定评审基础是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所递交的投标文件。投标人甲在中标公示期间以异议方式主动提出澄清、说明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应被纳入评审考量范围。评标委员会也无权超出评审基础对投标人业绩进行主观猜测或延伸推论,否则有违公正原则。

2.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甲投标业绩不予认可的结论合法合规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第3款规定,“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1款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结合前文分析以及上述法律依据可知,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甲投标业绩不予认可的结论合法合规,理由有三方面。

一是本项目招标公告要求业绩包含的是雨水管,投标人甲业绩中包含的是过路管涵。钢筋混凝土雨水管不等同于钢筋混凝土管涵。主要区别有:管涵属于构筑物,雨水管不属于构筑物;两者设计水力计算依据不同、结构形式不同;两者施工工艺不同;两者适用范围不同。

二是投标人甲在投标文件业绩资料中包含雨水管及污水管,但是投标业绩未明确管涵作为雨水管使用。

三是评标委员会在重新评审过程中,对投标人甲的业绩进行了重新审查,发现其提供的是以联合体形式中标的业绩,且其为联合体牵头人。尽管业绩证明材料提供了中标通知书、合同及竣工验收报告,但是提供的合同材料中未包含联合体协议,投标人甲及联合体成员方各自承担的业绩内容不明确。


案例启示



招标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需要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来共同维护。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投标各参与方应准确了解并熟练运用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推动招标投标活动合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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